1月19日,筆者從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廳官網獲悉,慈溪市某紙箱廠因廠房搬遷,未及時辦理《印刷經營許可證》,在試產時被慈溪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逮個正著。由于涉嫌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該紙箱廠被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0年11月27日10時,慈溪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在慈溪市宗漢街道興園查獲一家無證印刷企業。執法人員發現一只印有“九陽”商標的紙箱,并對現場的一只紙箱和六塊印刷底板予以先行登記保存,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各一份后由現場負責人簽字確認。 經查,該紙箱廠于2020年7月份搬至該地,還未辦理《印刷經營許可證》,剛剛試產了兩百只紙箱,違法所得80元。2020年11月30日,慈溪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對該紙箱廠涉嫌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依法調查、對現場拍照取證、詢問企業法定代表人等方式獲取以下證據: 2020年11月27日,由該紙箱廠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的《現場檢查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各一份,證實慈溪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依法檢查該紙箱廠,并查獲該紙箱廠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行為。 2020年12月4日,由該紙箱廠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的《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照片證據》(六頁)各一份,證實現場檢查情況客觀真實以及該紙箱廠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事實; 2020年12月4日,由該紙箱廠法定代表人向調查人員提供了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商標印刷授權委托書、印刷委托單和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其法定代表人資格; 2020年12月10日,由慈溪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出具的《案件調查證明》一份,證明該紙箱廠此前未發生過相同的違法行為。 經查證,以上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且證據間能夠相互印證。該紙箱廠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其行為違反了《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由于此前未曾發生過相同違法行為,慈溪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對該紙箱廠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慈溪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依法對該紙箱廠作出以下處罰:沒收違法所得80元、紙箱一只和印刷底板六塊,并處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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