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筆者從山西省臨汾市生態環境局官網獲悉,臨汾市堯都區廣之偉紙箱加工廠因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被環保部門罰款2萬元。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8月28日,臨汾市生態環境局堯都分局對之偉紙箱加工廠進行場檢查和調查,發現該公司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 8月31日,臨汾市生態環境局堯都分局告知之偉紙箱加工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做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但之偉紙箱加工廠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臨汾市生態環境局堯都分局決定對之偉紙箱加工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和決定:責令改正,并處罰款貳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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