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環境保護局近日發布行政處決書,平陽縣昆鰲包裝廠的經營者因擅自開工建設包裝盒、包裝袋加工項目,且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保部門批準,被環保局責罰3萬元。 
平陽縣昆鰲包裝廠,經營者王萬光,經營場所平陽縣鰲江鎮墨城工業小區B11地塊。平陽縣環境保護局于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已經編制完成,但未依法通過審批部門審查和批準。 以上事實,由如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經營者的身份。 2.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和現場照片證據6張,通過現場依法調查,證明當事人的包裝盒、包裝袋加工項目正在開工建設,現場無法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情況。 3.現場勘察圖1份,證明當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環境、企業內部生產空間布置情況。 4.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擅自創辦包裝盒、包裝袋加工項目并開工建設的情況。 5.《平陽縣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平環責改字〔2018〕12號),證明我局于已經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6.《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包裝盒、包裝袋加工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經編制完成和投資額的情況。 7.《浙江省平陽縣環境保護局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提供確切的送達地址、手機號碼的情況。 8.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復印件2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钡囊幎。 環保局于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平環罰告〔2018〕162號)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放棄陳述、申辯。以上事實,有《平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平環罰告〔2018〕162號)和《平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钡囊幎,鑒于我局已于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故不再責令停止建設,綜合當事人規模、違法性質、整改措施及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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