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上海市發展改革委(市物價局)、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環保局制定了《上海市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實施辦法》(簡稱“《辦法》”),上海開始試點啟動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收費。
VOCs收費行業對比
北京:9月15日,北京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聯合召開新聞通報會,發布《關于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標準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將在家具制造、包裝印刷、石油化工、汽車制造、電子等五大行業的17個行業小類開始征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涉及約2000家企業。
上海:包括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車制造、包裝印刷、家具制造、電子等12個大類行業中的71個中小類行業,基本覆蓋了上海市工業VOCs重點排放行業。
VOCs收費時間對比
北京: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開始征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
上海:根據各行業污染排放占比和配套標準規范制定進程,在時間安排上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國家試點行業的基礎上,增加涂料油墨生產、汽車制造、船舶制造等作為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共涉及5個大類、13個中小類行業。
第二階段(自2016年7月1日起)增加工業涂裝、工業涂布等行業,共涉及7大類、53個中小類行業。
第三階段(自2017年1月1日起)增加家具制造、醫藥制造、電子、橡膠塑料和木材加工等行業,共涉及12大類、71個中小類行業,基本覆蓋本市揮發性有機物重點排放行業。
VOCs收費價格對比
北京:包裝印刷等企業通過揮發性有機物清潔生產評估、排放濃度不高于北京市排放限值的50%,且當月未因污染環境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收費標準為10元/公斤;未安裝廢氣治理設施,或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或揮發性有機物超標排放等環境污染行為的收費標準為40元/公斤;其他情況的收費標準為20元/公斤。
上海:第一階段收費標準為10元/千克;第二階段收費標準為15元/千克;第三階段收費標準為20元/千克。同時,對按上海工業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廢氣治理的,排放濃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當年未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按收費標準的50%計收排污費;對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廢氣治理的,或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或揮發性有機物超標排放等環境污染行為的,按收費標準的2倍計收排污費。
對列入國家和上海市限制類、淘汰類名錄的相關企業(工藝、設備、產品等)實施差別化收費。其中,對淘汰類相關企業按收費標準的2倍計收排污費,對限制類相關企業按收費標準的1.5倍計收排污費。
四項污染物收費價格對比
2014年9月1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發布《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規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2元,將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4元。
北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排污收費標準調整為每公斤10元,氨氮排污收費標準調整為每公斤12元。
上海:自2015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的排污費收費標準分別調整為每公斤4元、4元、3元、3元;2017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的排污費收費標準分別調整為每公斤7元、8元、5元、6元;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費收費標準分別調整為每公斤8元、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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