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此提述群星紙業控股有限公司日期為2013年12月13日的公告。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之詞匯與該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原訟法庭延長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于2013年12月12日所取得的臨時禁制令,凍結群星紙業及慧富的資產,涉及金額達1,968,000,000港元,惟更改禁制令以(其中包括):(1) 容許本公司提取500,000港元用作支付有關法律意見及代表的費用;(2) 容許慧富就法律意見及代表方面使用合理金額(不超過100,000港元);及 (3) 將群星紙業及慧富遵從法院指令披露彼等資產的期限延長至2014年1月9日。就高院案件編號:HCA2428/2013而言,法院亦已批準將證監會提交申索陳述書的限期延長至2014年2月7日之前,以及將群星紙業及慧富提交抗辯書的限期延長至2014年4月4日之前。群星紙業及慧富將于可行情況下盡快申請撤銷禁制令。
群星紙業將于適當時候作出進一步公告。
暫停買賣
于2013年12月20日,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8(1)條發出指令,指示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由2013年12月20日上午九時正起暫停群星紙業股份的一切交易。
應群星紙業要求,公司股份已于2011年3月30日起暫停買賣,并將繼續暫停買賣,直至另行通知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