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法事實 2020年4月28日,東城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及調查發現,該單位正在生產,其中1臺輪轉商標印刷機、2臺四色印刷機正在使用,已配套廢氣治理設施,但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沒有運轉,產生的印刷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違法條款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關于“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钡囊幎。 處罰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關于“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钡囊幎ā 處查結果 處叁拾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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