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1月26日提請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的《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防治污染設施運行管理、監測記錄及其他環境管理等信息。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如果違反,將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20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修訂草案》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根據應急需要,責令有關企業采取應急減排措施。
如果企業未根據應急需要采取應急減排措施,由負有相應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期間的經營收入,并處違法生產期間經營收入的30%~50%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責令改正期限屆滿,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仍處于繼續或連續狀態的,可以認定為新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