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合肥市環保局公布了修訂后的《合肥市水環境保護條例》,從7月起正式實行。新的《條例》施行后,加大了對水環境污染的處罰力度,大幅提升罰款額度,增加環境違法成本,一旦違反,將被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罰款上限由1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
提升罰款額度增加違法成本
此次修改后,《條例》加大了對水環境污染的處罰力度,大幅提升罰款額度,增加環境違法成本,一旦違反,將被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罰款上限由1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對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還會責令責任者限期消除環境危害,賠償環境損失。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水環境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應當即時制止違法行為,保護現場,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追究主管領導和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都納入違法行為處理
此次,《條例》中依法增加禁止排污的違法行為方式,將“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排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以及“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納入禁止范圍。
目前,合肥市對一些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與市環境監測監控系統聯網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裝置,并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改動污染源自動監控裝置的參數和監測數據、停用污染源自動監控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