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受短期經濟利益驅使,濕地開發利用幾乎成為常態。 雖然《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漁業法規許可在天然水域內捕撈,國土、水利法規許可挖沙、采礦,土地承包法規許可濕地內種植林木、蘆葦、蓮藕等經濟作物。 涉及濕地保護管理的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之間,存在不配套、不協調甚至沖突之處,為濕地開發利用大開方便之門。 西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位于常德市漢壽縣境內,總面積3萬公頃。過去,由于各方面生態保護意識不強,片面追求經濟利益,保護區內開墾、采挖、捕撈、種植等密集的生產活動一浪高過一浪,產業開發興旺發達,給濕地生態造成毀滅性破壞。 1998年,國務院授予漢壽縣“中國黑楊之鄉”稱號;2004年,常德市推出“五個百萬畝”(其中包括造楊樹林100萬畝)工程;漢壽縣在2008年湖南省全面啟動林權改革時,明確提出“誰栽誰有、合栽共有”,并為造林戶頒發林權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倡導,充分激發了群眾在湖區濕地洲灘造林的積極性。 一時間,亂栽亂墾自然濕地現象愈演愈烈。到2017年,保護區楊樹種植面積已達12.25萬畝,僅核心區就有5.08萬畝。 2006年,圍欄養殖大閘蟹等開始從江浙引進西洞庭湖,并迅速發展,僅2008年就新增2.6萬畝,當年外洲圍欄總面積已超6萬畝。 同時,保護區內電擊魚、炸魚、迷魂陣等隨處可見,違法捕撈、采砂、毒鳥現象也層出不窮。 原本應該萬籟俱寂、萬物生長的自然濕地,亂象橫生。 在全省各地,由于人口增加、城鎮化推進等,隨意侵占、開墾、填埋濕地的行為在當時頻頻發生,其中一些案例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2013年,規劃建設的“天空城市”項目可能侵占長沙市望城區大澤湖濕地,影響候鳥棲息,由于媒體和志愿者及時阻止,才最終迫使項目暫停建設。 2014年,位于東洞庭湖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的采桑湖濕地被承包商開發養殖大閘蟹、種植湖藕,候鳥棲息地及濕地生態系統遭受破壞,后來由于林業部門強力阻止,湖藕才暫時沒有采挖。 在當時,這些都是特定時期的特定現象,有一定的必然性。在全國,亦不例外。 受片面追求經濟發展的規模與速度、完全無視發展質量與效益等陳舊發展觀的影響,對濕地資源的無序、粗放、過度開發利用,導致濕地資源幾乎遭受滅頂之災是必然的。 俗話說,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一直以來,洞庭湖區漁民數量龐大,淡水魚養活了湖區一帶數萬漁民。 但由于采取掠奪性經營,使用“迷魂陣”“電打魚”等手段,竭澤而漁,洞庭湖漁獲物群體結構低齡化、個體小型化趨勢愈加明顯,大量采砂挖沙又嚴重破壞湖區多種魚類的索餌場、繁殖場、育肥場和洄游通道。 此外,湖區每年還產蘆葦60多萬噸,造紙企業自20世紀80年代起就盯上了這一片浩浩蕩蕩的蘆葦,“產量大又便宜”。 統計顯示,1996年,洞庭湖區造紙企業才40多家,10年后便迅速發展到236家,每年造紙產量達100多萬噸。這些企業絕大多數規模較小、環保設施不健全,每年未經處理向洞庭湖直排廢水1億多噸。 開發強度越來越大,水生生物總量和種類持續下降,標志性濕地物種越來越少。 早期,洞庭湖地區曾分布的我國特有物種如揚子鱷、白鰭豚等野生種群基本滅絕,中華鱘、江豚等物種瀕臨滅絕。 近年監測結果表明,盡管洞庭湖區越冬水鳥種類和數量沒有明顯變化,但是一些物種如東方白鸛、白頭鶴、白鶴、白枕鶴等明顯減少。以前在洞庭湖比較常見的珍稀植物如莼菜和粗梗水蕨已經滅絕,野生菱、野生荷難覓蹤跡,多為栽培品種。 可以說,隨著經濟社會建設的快速發展、人口不斷增長、城鎮化加速推進,社會各界對濕地自然資源的需求不斷增加、日漸多元,濕地保護事業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 作為我國第二大淡水湖,洞庭湖在過去50多年里,面積從5000多平方公里已縮減至2625平方公里,損失近半。 濕地,是指常年或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海域,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濕地。濕地與森林、海洋一起,并稱為地球三大生態系統。 在保護生物多樣性、調洪蓄水、降污固碳、調節氣候、美化環境等方面,濕地具有不可替代的強大生態功能。 顯然,完全無視濕地自然資源巨大的“潛在價值”,片面、盲目追求經濟快速增長,不能正確處理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的關系,正是導致隨意侵占、無序開發濕地現象頻繁發生的根本原因。 保護與開發矛盾依然突出,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認真、全面反思。 現在,人們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自然資源產權不清晰,制約了濕地保護事業發展,F行的國家和集體產權混合、產權分離的自然資源產權制度,易導致資源掠奪性開發。 洞庭湖建有4個自然保護區,但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分屬岳陽縣、君山區等10多個縣市區,僅西洞庭湖保護區擁有1.2萬畝、東洞庭湖擁有約2萬畝土地權屬;其資源管理權又分屬漁業、國土、航運、水利等部門,保護區實際上只有管理部分野生動植物的職權。 當前,國家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正向縱深推進,涉及濕地保護管理的重大改革已經觸及部門和行業利益,對現有管理體制和模式形成沖擊。 經過10多年努力,全國濕地立法仍未出臺,依法治濕基礎仍然十分薄弱。受此影響,盡管《湖南省濕地保護條例》早在2005年已經出臺,但有效保護管理機制體制、生態補償機制仍未建立,對破壞濕地的行為界定不具體,缺乏具體的處罰措施、辦法和處罰主體,處罰力度偏弱。 與森林一樣,濕地具有巨大的生態服務價值,“公共產品”屬性更鮮明,“外溢”現象更顯著,完善相關體制機制極其重要。 為了保護濕地,需要濕地地區民眾做出犧牲,不僅生產經營范圍和方式受到限制,而且還要承擔濕地野生動物致害帶來的直接損失。 位于東洞庭湖西側的采桑湖鎮,每年11月至次年4月,數十萬只候鳥在周邊農田覓食,僅冬小麥損失就接近200萬元。麋鹿種群得以在洞庭湖區繁衍生息,湖區政府和群眾為此也承擔了麋鹿對農作物造成的損失。 不難預見,未來,不僅在洞庭湖,在全省更廣泛的“一湖四水”濕地保護區,隨著生態環境質量改善,野生動物種群數量增長會更快,對周邊群眾生產生活帶來損失會更多,濕地生態補償政策缺失的現狀必須盡快改變。 濕地事業只有徹底走出保護與開發矛盾依然突出的困境,才會真正迎來久違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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