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法制委昨日向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報告《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等十五項法規修正案(草案)的審議結果。因取消許可、備案、審批事項等原因,這15項法規需要修改。其中,有12項特區法規,3項設區的市法規。
這些法規需要修改的原因包括取消許可、備案、審批事項;行政機關職責調整、轉移;清理規范中介服務事項等。比如,國家、省取消了“環境污染設施運行資質”的行政許可;深圳擬取消臨時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污申報由審核改為登記。因此,《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需要做相應修改。
再比如,按“強區放權”的改革部署,取水許可擬由市水務部門審批調整為由市、區水務部門按照權限分工分別辦理;擬對市、區規劃土地監察執法職責進行重新劃分;根據審批下放原則,由市水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的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方案,擬由市、區水務主管部門按照各自權限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因此,《深圳經濟特區水資源管理條例》需要做相應修改。
此外,城建環資工委在初審報告中提出,在初步審查過程中,市人居環境委、市水務局分別對《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水土保持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城市供水用水條例》五項法規提出了一些補充修改完善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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