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歲的廣西貴港人陳先生原是沙田鎮一家包裝公司的員工,2015年12月13日,陳先生在工作中受傷,與老板協商未果后鬧上法庭。該案經過東莞市兩級法院審理,終審判決判令包裝公司支付陳先生工傷賠償款共7.4萬元。但判決生效后,公司并無主動履行,陳先生遂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月6日上午9時30分許,執行法官與陳先生一起來到包裝公司。執行法官向該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但該公司的法國老板聲稱不清楚案情,要咨詢律師后才能處理。
此時,細心的執行法官觀察到辦公室有一個行李箱,上面尚有機場托運的行李標簽,加上工廠節后剛開工,判斷該老板剛從法國回到中國。執行法官于是向公司老板解釋中國的法律,告知其在本案處理完畢前不得出境,否則法院將視情況對其采取拘留、罰款等措施。該老板一聽,態度馬上變得很積極。7日,包裝公司將全部執行款繳至法院。20日上午,陳先生辦理了領款手續,拿到了7.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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