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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廢紙造紙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http://www.hnckzkzs.com  2016-06-01 北極星節能環保網

  從浙江省環境保護廳獲悉,浙江省環境保護廳制定了準入指導意見。正文如下:

  為規范浙江省廢紙造紙產業有序發展,制止低水平重復建設,加強廢紙造紙產業環境保護工作,促進產業結構升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控制總量、調整結構、提高質量、強化治理、推進減排、促進技術創新的原則,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編制依據

  (一)《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3年第21號令);

  (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令2015年第22號);

  (三)《關于太湖流域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行政區域范圍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 2008年 第30號);

  (四)《關于印發<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環發[2014]197號);

  (五)《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的通知》(環發[2012]77號);

  (六)《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88號);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專項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61號);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編制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加強生態環境空間管制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4〕126號);

  (九)《關于印發<浙江省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指導目錄(2012年本)>的通知》(浙淘汰辦〔2012〕20號);

  (十)《關于印發<浙江省淘汰落后產能規劃(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辦〔2013〕7號);

  (十一)《關于錢塘江流域執行國家排放標準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知》(浙環函〔2014〕159號)

  (十二)《造紙產業發展政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7年第71號);

  (十三)《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十四)《制漿造紙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 第9號)。

  二、選址原則與總體布局

  新建、改擴建造紙企業選址必須符合環境功能區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新建造紙企業必須建在依法合規設立、環保設施齊全的產業園區,并符合園區發展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鼓勵園區外現有造紙企業搬遷至產業園區。

  三、生產規模與工藝裝備

  (一)新建、擴建造紙項目單條生產線起始規模要求達到:新聞紙年產30萬噸、文化用紙年產10萬噸、箱紙板和白紙板年產30萬噸、其他紙板項目年產10萬噸。薄頁紙、特種紙及紙板項目以及現有生產線的改造不受規模準入條件限制。上述紙種現有生產線的改造和薄葉紙、生活用紙、特種紙及紙板新上及改造項目不受規模準入條件限制。

  (二)鼓勵發展應用中高濃技術,高效廢紙脫墨技術,低定量、高填料造紙技術,中性造紙技術等工藝技術。采用先進的紙機白水回收系統,白水回用應達到90%。

  (三)提倡采用寬門幅高速度、高效率低能耗、安全環保的造紙技術與裝備。

  (四)嚴格執行國家落后生產能力和工藝設備淘汰制度,淘汰窄幅寬、低車速的高消耗、低水平造紙機,禁止進口淘汰落后的二手制漿造紙設備,鼓勵使用高效、低耗的造紙設備。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造紙企業內部車間廢水應分質分類處理,造紙廢水原則上均應納入集中污水處理廠處理;

  符合《關于錢塘江流域執行國家排放標準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知》(浙環函〔2014〕159號)及《關于太湖流域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行政區域范圍的公告》(環保部公告 2008年第30號)中規定的企業,應執行《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中的特別排放限值要求。

  全廠應設置一個標準化排污口,根據環保部門要求,安裝主要污染因子的在線監測監控設施。

  (二)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原則上造紙企業應實行區域集中供熱,若確需自備鍋爐的,禁止新建20蒸噸/小時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鍋爐及直接燃用非壓縮成型生物質燃料鍋爐。

  (三)固廢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工業固廢和危險廢物需得到安全處置。根據“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固廢進行分類收集、規范儲存、安全處置。對造紙廢渣及廢水處理站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

  五、總量控制

  造紙項目總量控制指標主要為化學需氧量,若建設自備鍋爐,還應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

  六、環境準入指標

  、改擴建造紙項目執行下表規定的環境準入指標。

  七、附則

  (一)本準入指導意見適用于浙江省境內廢紙造紙企業以及以商品漿為原料的造紙企業。

  (二)本準入指導意見采用的行業政策或標準如有修訂,從其規定。

  (三)本準入指導意見自2016年5月18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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