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政府召開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云南省國家公園管理條例(草案)》,并以議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條例(草案)》規定了國家公園的定義和內涵,明確了國家公園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規范了國家公園的設立與審批、規劃與建設、保護與管理和經營與利用等重要問題,彰顯了地方性法規先行先試的立法創新。
關于國家公園的定義,《條例(草案)》明確規定:本條例所稱國家公園,是指由省政府批準和設立的,以保護具有國家或者國際重要意義的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為目的,兼有科學研究、科普教育、游憩展示和社區發展等功能的特定保護區域。
關于國家公園的管理體制,《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一是省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國家公園的管理和監督;二是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三是國家公園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應明確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國家公園的管理,接受本級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并履行有關職責。
關于國家公園與其他保護地銜接的問題,《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一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是國家公園規劃應當與其他法定規劃相銜接;三是國家公園范圍涉及自然保護區的,按自然保護區的相應功能區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1996年,云南率先在全國開展國家公園模式的試點研究和探索。2006年至2014年底,云南省政府批準建立了8個國家公園,制定發布了8項國家公園地方技術標準。8個國家公園在生物多樣性保護、改善民生、旅游提質增效等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稐l例(草案)》的出臺,妥善解決了國家公園資源保護與利用中的問題,將為我國國家公園體制的建立先行先試,為國家層面的相關立法探索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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