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林農合法利益,推動林權規范有序流轉,實現林業適度規模經營和集約經營,日前,我省下發了《關于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工作的意見》。
針對一些地方林改政策落實不到位、勘界確權質量不高、林權證發放不到戶等問題,《意見》要求,重點解決以村、組為單位的“發大證”和“辦證未發證”等問題,真正落實農民的集體林地承包權;對統一經營的集體林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要求實行家庭承包的,要落實家庭承包政策;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之前依法流轉的集體林地,合同期滿后要按政策落實經營主體;對股份經營的集體林地,要將股權證發放到戶,防止產權虛擬化。
為規范林地流轉秩序,引導依法流轉,防止炒買炒賣林權,《意見》指出,農民承包到戶的林地、林木,依法享有自主經營權和收益權,集體林地流轉不得改變林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林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采取強迫、欺詐等不正當手段迫使農民流轉林權,更不得迫使農民低價流轉林權。禁止以行政命令強行流轉已經承包到戶的森林資源。同一林地兩次流轉的間隔期限,不得少于5年。
為強化流轉服務,緩解林權抵押貸款難等問題,《意見》要求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積極搭建林權流轉平臺,提供林業產權流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林權抵押貸款、森林保險、林業法律咨詢等服務,逐步形成規范有序的林權流轉服務體系;積極協助金融機構降低因林權抵押貸款帶來的風險,積極探索建立林權收儲中心、林業擔保公司、農村林業銀行等,化解林權融資風險。
同時,《意見》指出,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權流轉的監督管理,實行流轉林權市場主體準入和監管制度,從企業資信、產業規劃、風險防范、依法經營、目標完成等方面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嚴格林權流轉審核審批制度,對林權流轉后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改變林地性質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要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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