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明年1月1日新環保法實施的時間越來越緊迫,環境保護部正抓緊制定一系列相關配套措施。上周末,《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環境保護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暫行辦法》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4個征求意見稿正式對外公布,環保部試圖用更加規范、嚴格、明確的配套措施,保障新環保法的貫徹實施。中國化工報記者了解到,這些細則與石油和化工企業的環境行為息息相關,業內企業對此反響積極,希望新規定能執行到位。
環境違法行為可按日計罰
《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提出,按日計罰期限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查之日止”,復查期限為決定書下達后30日內。按日計罰的基數為環境違法行為的原處罰數額。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解釋說,送達責令整改書后,30天內環保部門隨時可能復查,如果復查未整改,就按日連續處罰,如果改正則不進行處罰。
這位負責人表示,按日計罰辦法力求破解以往“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老大難問題,適用范圍重點放在打擊未批先建、久試不驗、規避監管等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重點排污企業強制公開信息
除按日計罰之外,信息公開被視為新環保法的另一大亮點。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提出,重點排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將被依法責令公開,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還可能受到更嚴厲的處罰措施。
這些措施具體包括:在當地主要媒體通報;建議金融機構不予信貸支持;限制或者禁止其申請環保專項資金項目;限制或者禁止其申請清潔生產示范項目或者其他國家提供資金補助的示范項目;建議有關單位限制或者禁止其參與政府采購;國家規定的其他懲罰措施。
減排不力可被查封扣押
為解決一線環境執法人員不會用、不敢用的問題,制定一部貼近實際、程序完備、指引清晰的暫行辦法顯得十分迫切和重要。
《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提出,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依法實施查封、扣押: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放射性的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傾倒污水處理廠污泥及化工、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工業污泥的;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后,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法排污等行為。
對于近期頻現的重霧霾天氣,環保部環境監察局行政執法處罰處處長姬剛表示,新規定實施后,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后,未按照要求減產、停產的企業,將面臨被查封、扣押的強制措施。
超標超總量企業可限停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環境保護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暫行辦法》主要規定了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和停業關閉的適用情形,調查取證、審批、決定、實施整改、解除、后督察等實施程序。
限產包括排污者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措施。
停產包括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被責令限制生產后仍然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關閉則包括兩年內因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受過三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被責令停產整治后擅自恢復生產的。
環保部環境監察局行政執法處罰處處長姬剛說,按日計罰、查封扣押、停產限產這些措施之間具有銜接性,是組合拳。有的違法行為如違法排污的同時也有超標排放,就可能同時遭致按日計罰與停產限產。對于按日計罰的行政措施而言,姬剛說,其針對的是違法排污行為,而在定義“違法排污”時,環保部門將程序性違法也納入其中,因此企業未批先建,環評程序不完善,也可能會遭受按日計罰。
企業反響積極盼執行到位
內蒙古一家大型煤化工企業環保負責人說,限停規定已引起化工及相關企業的高度重視,特別是在一些危廢填埋場、污水處理廠等重點監護地點可以發現,企業均已從道路暢通、處置場地規范、設施完備、處理工藝科學合理等方面加大了整改力度。項目未建、環保先行的思想已深入人心。
河南開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處工程師孟建杰提出:此次新《環保法》和4項配套措施的出臺對于環保設施齊全、制度完善的老化企影響不大,只是排放成本有所增加,這有利于企業能與一些環保意識淡薄、排放管理不善引起的環保成本較低的新建企業處在同一競爭平臺去參與市場競爭,更利于行業的健康長遠發展。近兩年來國內一些大型化肥、煤化工等項目投建如火如荼,部分地區為了地方經濟的提升而忽視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存在環境評價未評先建、邊建邊評、建成未評等違規現象。新環保法實施可以有效地制止這種違法違規行為。
河南鄭州一家環評公司技術負責人趙文強表示:“強化信息披露的措施有效遏制一些新建企業想利用新建項目模糊信息或不透明公開信息排污的行為。我們在對各類化工項目做環評時也會對這些信息做更為嚴格的評審和信息披露,在接受法律監督的同時,發揮更大的社會監督作用。”
黎明化工研究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環保部主任楊宏磊認為:“按日計罰的辦法是新環保法中最有殺傷力的舉措,使一些企業逃避環保責任、以繳納一次性罰款的方式換取長期不履行環保責任的慣用策略徹底失去了可能性,確保了將環保工作切實開展到位的企業在生產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從而進一步保證了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彼榻B,黎明院近日進一步明確了安全環保部和各二級生產、科研單位的環保責任,加強了監督,增大了處罰的力度,力圖使新環保法的執行更加切實到位。
寧波石化經濟開發區一位負責安環的人士表示:“四個征求意見稿的出臺,讓石化企業備感壓力。我們公司一方面密切關注著各項法規的出臺以及進展,并在每周的例會上將其宣傳給企業的所有員工,讓員工的法律意識更明晰;另一方面企業積極改正安環工作中的不足之處,今年的環保設施技改新增投資額近400萬元。”他希望新政策出臺后,各級環保部門與專家能到基層檢查指導,服務企業,讓企業能夠通過環保改進而達標,而不是簡單的懲罰,而對于那些指導后依舊不改正、故意拖延實施或明知故犯等行為的企業應該采取強硬的懲治措施。
加強監督,讓執法更到位
林伯強
上周出臺的4條規定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晰了新環保法的具體實施細則,并賦予了環保部門執法的具體條件和細則,讓史上最嚴環保法更貼近實際、更富有可操作性。
國內異常嚴峻的環保形勢需要政府下重藥、出重拳對企業的環保工作進行監管,督促企業增強環保意識。然而,企業做好環境保護需要投入,這就需要政府對企業做好監督和獎懲,以防某些企業因利益驅動而心存僥幸。比如,企業開一天環保設備需要費用20萬元,偷偷停掉不開相應就能省下20萬元,造成的污染也是難以確定的。此次征求意見的暫行辦法,雖然已經通過按日處罰的具體措施增加了企業的違法成本,會減少企業花錢買污染的狀況,但還需進一步強化監督方面的工作,堵住一切可能出現的漏洞。
此外,環保監管需要政府和民眾兩條渠道形成合力,而且第二條渠道的監督效果比第一條更為明顯,因為企業周邊居民更能迅速直接地感知環境污染情況。此次新環保法在政府監管懲罰方面前進了一大步,但民眾監督、環境污染損失訴訟這條渠道依舊尚未打開,僅僅依靠政策監管和信息公開力度還不夠大。所以,下一步需要通過立法開啟民眾監督的途徑,讓環保法律變得更加有效、力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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