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日,山東博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接到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關于對山東博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公開譴責的決定》(上交所紀律處分決定書[2014]28號)、《關于對山東博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上交所紀律處分決定書[2014]27號)、《關于對山東博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趙耀、聶志紅、關雪凌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上交所上證公監函[2014]0051號),措施如下:
(一)關于對山東博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公開譴責的決定經查明,山東博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博匯紙業”)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公司2013年年度報告和2014年第一季度報告,構成重大信息披露違規。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尤其是年度報告是上市公司對其在整個報告期內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投資發展、治理內控等情況的總結分析,是投資者獲取公司信息的重要來源,也是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報告信息對證券價格及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具有重大影響,歷來為市場及投資者所關注。因此,上市公司應當認識到報告編制與披露的嚴肅性,嚴格按照規定及時披露。博匯紙業未在規定時間內披露年報、季報的行為打亂了投資者全面獲取上市公司年度和季度信息的預期,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知情權,造成了不良市場影響,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6.1條的有關規定。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楊延智,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王友貴,時任董事楊振興、楊延良、金
亮宗、荊樹兵,時任副總經理周克軍,時任財務總監史霄,時任董事會秘書楊國棟未能勤勉盡責、及時編制、審議有關定期報告,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其行為嚴重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2.2條、第6.3條、第6.4條的規定以及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本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山東博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開譴責;對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楊延智,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王友貴,時任董事楊振興、楊延良、金亮宗、荊樹兵,時任副總經理周克軍,時任財務總監史霄,時任董事會秘書楊國棟予以公開譴責。對于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抄報中國證監會和山東省人民政府,并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二)關于對山東博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經查明,山東博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博匯紙業”)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公司2013年年度報告和2014年第一季度報告,構成重大信息披露違規。
博匯紙業未在規定時間內披露年報、季報的行為打亂了投資者全面獲取上市公司年度和季度信息的預期,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知情權,造成了不良市場影響,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6.1條的有關規定。時任監事胡安忠、李軍、鄭先山、金田宗、孫吉、曹林、張艷雖然不是違規行為的主要責任人,但是未能勤勉盡責、及時督促相關人員編制、審議有關定期報告,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相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6.4條的規定以及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3條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本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博匯紙業時任監事胡安忠、李軍、鄭先山、金田宗、孫吉、曹林、張艷予以通報批評。對于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三)關于對山東博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趙耀、聶志紅、關雪凌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
經查明,山東博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公司2013年年度報告和2014年第一季度報告。公司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公司全體董事未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相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第6.3條、第6.4條的規定以及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其中,獨立董事趙耀、聶志紅、關雪凌在年報編制期間,分別采取了一定的措施督促公司編制和披露年報,對公司未按規定披露年報負有相對較輕的責任,因此我部決定對獨立董事趙耀、聶志紅、關雪凌予以監管關注,免于紀律處分。希望獨立董事趙耀、聶志紅、關雪凌引以為戒,認真學習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切實履行忠實、勤勉義務,督促公司規范運作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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