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排污權也可以交易了!省政府辦公廳日前下發《關于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規范排污權交易市場,建立體現環境資源價值的有償使用制度。據悉,讓排污權能夠交易,實現有償使用,有利于體現資源有價和“誰污染、誰治理”、“誰減排、誰受益”原則,促進老企業減排騰出指標獲利,新企業控制排污以節約投資,提升環境監管水平,推動生態文明建設。
《意見》表示,政府將搭建交易平臺;排污單位是排污權交易的主體,可根據需求自覺減排、自主交易獲利。
初始排污權和可交易排污權指標的核定實行分級管理,由環保部門或由環保部門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評估后審核確認。新(改、擴)建項目所需新增排污權指標由環境影響評價測算。國家審批的建設項目所需排污權指標來源,應符合國家總量調劑的相關要求。建設項目新增排污權指標的核定依照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權限實行分級管理。
新(改、擴)建項目新增的排污權指標,需通過市場購買、政府出讓等方式有償獲取。鼓勵現有排污單位加大環保投入,加強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權可無償用于本單位(集團)新(改、擴)建項目建設,或出售獲利。
同時,我省將全面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并將其作為排污權登記確認的有效憑證。排污權核定后,其有效期統一為5年。
據悉,今年先行在造紙、水泥、皮革、合成革與人造革、建筑陶瓷、火電、合成氨、平板玻璃等8個行業試點推行,并將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設施形成的減排量納入儲備交易范疇;力爭2016年在所有工業排污企業全面推行。
試點期間,其他行業新(改、擴)建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確實無法調劑解決的,可向試點行業購買。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擴大試點行業范圍,鼓勵燃煤爐窯通過集中供熱、清潔能源替代、脫硫脫硝治理實現減排、交易獲利。
排污單位可依程序自主交易處置排污權。對因生產波動或污染治理設施不穩定導致排污總量超出允許排放量的,允許短期租賃排污權,有效期不超過1年,且在排污權有效期內最多租賃1次。鼓勵包括排污權抵押等在內的綠色信貸模式,探索通過交易機構拓寬融資方式等形式盤活企業排污權的無形資產。
現有排污單位出售、出租排污權指標的,需繳納出讓部分的初始有償使用費后方可進行交易。排污權交易、租賃價格以市場價格調節為主,但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
此外,跨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域交易排污權的,需符合受讓區域環境功能達標和總量控制要求。未完成上年度總量減排任務的行政區域,暫停該區域所有排污單位相應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的購買與租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