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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中央:加強林權流轉管理
 
http://www.hnckzkzs.com  2014-03-05 網易

  林權流轉有利于增加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發揮林權做為生產要素的作用。目前,我國已經有近9000萬農戶取得了林權證,為進一步林權改革打下了基礎。但目前在林權流轉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影響林權流轉的制度化和規范性。

  一是林權流轉法律法規的缺失。我國《森林法》、《物權法》等法律對林權流轉有原則性的規定,但缺少具體實施細則。在林權改革背景下,雖然各省市在制定了有關抵押貸款的管理辦法,但在借款人條件及借款用途、抵押物等方面的規定各有差異,并不統一,而且這些規定大多停留在政策層面,尚未上升至法律法規,較大的影響了林權流轉的穩定性和實際效果。

  二是未建立專業林權評估機構。林權流轉的順利進行信賴于一個可靠的評估體系,包括林木資產評估的專業隊伍,中介及評估標準以及必要的監督機制,否則會減弱林權評估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現實中低值高估,高值低估的現實屢見不鮮,而評估費較高也是導致交易雙方不愿進行評估的原因。上述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林權流轉的公正和效率。

  三是風險保障轉移機制的缺乏。林權作為抵押物,其滅失很多是由于自然原因,除了辦理相關保險外,權利人往往得不到任何賠償。因此,林權是否辦理了保險,尤其是否辦理了森林火險、病蟲害險等風險較高的險種,在抵押權人決策借款與否時就顯得尤為重要。目前林業保險還處于萌芽狀態,許多保險公司不愿參與看似沒有利潤的林業,造成林權流轉貸款風險保障的缺失,這也是影響林權流轉推廣的因素之一。

  四是集體經濟組織缺乏一定的經濟和法律意識。集體經濟組織在林權流轉過程中,缺乏相應的經濟和法律意識,導致林權在初次轉讓時甚至出現未評估而低價流轉的情況。而在流轉后,林權又被以高于流轉價格幾倍甚至十倍的價格評估,然后作為資產抵押給金融機構。在這一系列的過程中,受損失的往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

  為加強林權流轉管理,建議如下:

  一是制定相應的林權流轉法律法規。林權作為國家、集體和個人對森林、林地和林木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權的集合,其流轉應在規范的法律規定體系下運行。但在實踐中,林權流轉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建議在制度和法律層面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交易各方提供清晰明確的操作規范。

  二是建立林權交易中心。建立林權交易中心將為林權流轉提供交易的平臺,對林權流轉的順利實現有著重要意義。林權流轉的具體形態往往是林木,分散于各個林區,對其管理與處置較為困難,交易中心的出現會減少流轉程度中的不便環節,進一步加強流轉速度,增加透明度,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此外,林權流轉的推廣還依賴于林業產權交易中心等林權改革配套措施的完善?h級以上的林業部門可以建立專業的林權評估機構或者鼓勵、指引社會中介機構建立林權交易中心,這既減少流轉環節,又有利于保證流轉各方的利益。

  三是加強林權的保險程度。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大宣傳,并增強對保險機構的引導,向保險機構展示林業保險的經濟利益,促使其積極探索森林保險業務,為林權交易各方提供相應的保險品種,為林權流轉提供有力后盾。

  四是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和法律意識。面對林權的價值日益增加,村委會可以自行開發,也可以流轉贏利,前提是在流轉過程中加強評估及合同的管理,采取村民大會決議方式進行。村委會也可聘請中介機構,如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參與轉讓過程,共同設計合理的流轉程序,為村民的集體財產把好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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