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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廢紙造紙須辦“環評”手續
2002-06-27
  關于對廢紙造紙單位環境管理的有關問題,國家環保總局經研究,日前作出解釋,全文如下: 

  一、按照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利用廢紙造紙符合造紙行業發展方向. 

  根據1996年8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規定和經國務院同意由國家環保局1996年9月12日發布的《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利用廢紙或外購商品漿造紙的可暫緩關閉。 

  國家經貿委1999年4月5日發布的《當前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重點》規定,“改善原料結構,提高木漿和廢紙的比重”是造紙行業投資重點之一。 

  國家經貿委2001年6月25日發布的《造紙工業“十五”規劃》規定,“充分利用廢紙資源是調整造紙原料結構的重點措施”,該規劃還提出了“廢紙漿比重到2005年提高到45%”的目標。 

  根據上述規定,利用廢紙作原料造紙符合國家造紙行業發展政策。 

  二、利用廢紙作原料造紙的項目,應當遵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應遵守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的要求。而部分紙廠建設利用廢紙或外購商品漿的項目但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按規定,負責審批的環保部門應對該項目的建設單位不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行為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企業補辦環保審批手續,過期不補辦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可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所屬專題:
廢紙回收與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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