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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例反傾銷案備忘錄

 

歷時半年多的中國首例反傾銷案――中國新聞紙產業反傾銷案以中國九大新聞紙廠的勝利初步結案。為使人們對此案有個全面的了解,現按案件發展的時間順序摘錄有關資料如下,歡迎大家閱讀并來函發表您的見解。

九大紙廠奮起反傾銷

外貿部決定對國外新聞紙反傾銷立案調查

反傾銷背景及慨況

新聞紙產業何去何從?

人不犯我 我不犯人 人若犯我 我必犯人

我國舉起反傾銷利劍

九大紙廠奮起反傾銷

有關調查申請已送交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

中國輕工報97 10 24日訊(記者李斌)

國外對我國出口新聞紙價格,1995年每噸約649美元,1996年約460美元,今年約350美元,大量低價傾銷造成國產新聞紙嚴重積壓,對我國造紙業構成沖擊,企業面臨停產或轉產,中國新聞紙業主要廠家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今年3月25日生效之后,中國新聞紙產業率先運用反傾銷的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宜。10月16日,中國新聞紙產業正式向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及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提出對來自美國、加拿大等國的新聞紙進行反傾銷調查申請。這是中國國內產業依法對國外產品提起的首例反傾銷調查。提出這次反傾銷申請的是國內9大新聞紙廠,他們是:吉林造紙(集團)有限公司、廣州造紙有限公司、宜賓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紙業有限責任公司、岳陽造紙(集團)有限公司、石峴造紙廠、齊齊哈爾造紙廠、鴨綠江造紙廠及福建南平造紙廠。這9大新聞紙廠的產量占國內新聞紙總產量的85.85%。

吉林造紙(集團)有限公司作為9家申請廠家的總代表,授權北京環中律師事務所全權代理此案。

10月20日,9大紙廠向新聞界通報了有關情況,吉林造紙(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照明代表廠家做了主要發言。

證據表明,國外對我國出口的新聞紙的價格,1995年每噸大約為649美元,1996年每噸大約為460美元,而1997年每噸為350美元。國外對我國出口新聞紙的價格每年大幅度遞減。國外新聞紙的正常價值,1995年每噸大約為637美元,1996年每噸大約為658美元,1997年每噸大約為550美元。

1996年下半年以來,進口新聞紙價格平均比國產新聞紙每噸低1000-1500元人民幣,出現了新聞紙的大量進口。1996年新聞紙進口量達35.6萬噸(1995年僅4.9萬噸),今年1-8月,進口新聞紙35萬噸,由于新聞紙35萬多噸,由于總供給大大超過總需求,造成國內新聞紙積壓嚴重,使新聞紙生產企業面臨停產或轉產的危機。

進口新聞紙對國內新聞紙業構成沖擊,1997年國內新聞紙產量出現大幅度下滑,今年1至8月產量僅是去年同期的83.79%。今年伊始,各廠新聞紙銷量一落千丈,各廠總銷量至6月份跌至23.79,萬噸,比去年同期下跌了24.34%。1994年至1995年,各廠總市場份額一直保持在80%左右,1997年各廠份額急劇下降,今年一季度跌至56.25%,比去年同期下降25.74%。1995年全行業擺脫了虧損狀況,去年上半年總利潤比1995年差了149.89%,但這種狀態到下半年受到打擊,總利潤萎縮,比1995年同期下降了71.21%。各廠開工率自1996年下半年下滑,到今年第二季度,開工率已跌至68.35%,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8.36%,工廠嚴重開工不足,生產能力大量閑置,紙張價格自今年初開始下滑,至第二季度,已降至5283.21元, 比去年同期下降了5.12%.1997年各廠合計減員8171人。自今年開始,各廠工資增長的趨勢受到抑制,1至8月與去年同期工資總額相比,不但未實現前兩年26.31%的平均增幅,反而下降了5%。1996年下半年新聞紙庫存為1995年同期的7.84倍,今年1至8月,總庫存量已達到8.67萬噸,已占各廠總產量的13.49%,產品嚴重積壓滯銷。

據有關專家分析,如果進口同類產品的數量占到國內需求量的10%,即為臨界點,如占到15%,即為威脅點,部分中小企業就要減產或停產,而1996年一年國內進口新聞紙總量達到國內需求的40%,因此如照此發展下去,不到半年,國內產業必將有半數要停產,過不了兩年,新聞紙行業就將徹底崩潰并被國外同類產品取而代之。

有關專家表示,反傾銷有利于保護我國的民族工業,國內新聞紙產業可利用這個時間迅速提高產品質量,抓緊時間進行技術改造,力爭到九五末跨上一個新臺階。

依照有關規定,對外經濟貿易部應在30天內決定是否立案調查。

如果中國新聞紙業能贏得這起反傾銷訴訟,那么進口新聞紙將被征收反傾銷稅,其數額大約每噸200美元左右。屆時,國產新聞紙在價格上也就具有了競爭力。

外貿部決定對國外新聞紙反傾銷立案調查

新華社北京12月11日電 中國的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已決定對來自美國、加拿大和韓國的新聞紙反傾銷正式立案調查。

外經貿部今天公布的一份公告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從12月10日起會同海關總署對新聞紙的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調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新聞紙進口對中國國內產業的損害程度進行調查。公告說,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以從12月10日起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申請參加應訴,索要有關的材料并回答相應的問題。

據了解,反傾銷調查涉及的新聞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稅則中的序號為48010000,產品規格為每平方米重量45克、46克、和48.8克,寬度為781毫米、787毫米、762毫米和1562毫米。

外經貿部新聞發言人在就新聞紙反傾銷調查回答記者提問時說,這次新聞紙反傾銷調查是中國自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反補貼條例》以來的首次對被指控進口傾銷產品的立案調查,也是中國國內產業第一次運用中國的反傾銷法律手段來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保護國內產業的利益。

發言人認為,反傾銷是世界貿易組織允許使用的抵制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的合法手段,為世界各國所廣泛采用。中國正式啟用反傾銷手段,表明它在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有關反傾銷反補貼等措施的要求下,反傾銷領域正在逐步走向法制化,且日益與國際慣例接軌。

發言人指出,中國開展反傾銷調查的三個原則和立場是:一、按照《對外貿易法》和《反傾銷反補貼條例》所確定的原則,維護對外貿易經營秩序,反對不公平貿易做法;二、借鑒國際上反傾銷方面的立法和實踐的豐富經驗,采用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并在符合世貿組織有關規定的基礎上,使國內產業免受傾銷產品的沖擊,維護產業的正當權益;三、開展反傾銷調查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做出公正的裁決。根據《反傾銷反補貼條例》及正在制訂中的《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終裁定公告之日止為12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18個月。

發言人說,確定正常價值是裁定傾銷的第一步,也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按照《條例》的規定,中國在確定正常價值時,有兩種方法:

(一)、進口產品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在出口國市場上有可比價

格的,以該可比價格為正常價值;

(二)、進口產品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在出口國市場上有可比價格的,以該可比價格為正常價值。

發言人說,如果調查的最終裁定為國外新聞紙存在傾銷,并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則可按《條例》規定的程序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由外經貿部根據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對傾銷和損害的調查結果提出建議,由國務院稅則委員會決定,由海關執行。反傾銷稅將不超過最終確定的傾銷幅度。反傾銷稅的有效期限為五年。

反傾銷背景及慨況

外經貿部務法司 焦佩斐

1.反傾銷的歷史背景

傾銷,這種以低于產品正常價值的價格,輸入到另一國商業內的行為,可迫溯至二十世紀初的國際貿易中。傾銷行為一出現,就被西方國家認為是一種不公平的貿易做法,于是,發達國家紛紛開始反傾銷方面的立法。

1904年,加拿大在《海關關稅法》中首次規定了反傾銷措施。澳大利亞的反傾銷立法先有1906年的《工業保護法》,后有1975年重新制訂的《反傾銷法》。美國基本的反傾銷法則源于《1930年稅法》第七筒。各國的紛紛立法,說明反傾銷已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因此于1948年1月1日生效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也將反傾銷問題列入其規則中,經過1967年、 1975年和1979年的反傾銷守則.逐步完善成目前的世貿組織( WTO)“為執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六條的協定“,即我們通常所稱的“反傾銷協議”。

2.從應訴到申訴

由于反傾銷手段是關貿總協定及世貿組織所允許的保護國內產業的三十合法手段(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之一,調查當局對征收反傾銷稅的稅率有選擇余地,不用考慮關貿總協定第一條最惠國待遇的承諾。更主要的是,反傾銷協議中未明確規定的地方又為調查當局提供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權。故為世界上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所廣泛采用。

我國的出口產品在國外就頻頻遭到進口國當局的反傾銷調查。據不完全統計,從1979年截至1997年3月,我國出口產品遭反傾銷調查的案件就達270多起,尤其是在八十年代后期至九十年代中期這段時間里。影響較大的案例有:1993年4月墨西哥對我國發起十大類四千多種商品的反傾銷調查,征稅幅度從16%到1105%不等。該做法極其不規范。在1993年7月美國產業提出企業裁定分別稅率,打破了過去對我國所有應訴企業實行一個稅率的做法,鼓勵了我國企業應訴的積極性,同時使美國今后對華反傾銷案的分別裁定有了法律依據,具有重大的突破意義。在美國對我國提起的蜂蜜反傾銷調查中,經過我國政府主管部門的不懈努力和應訴企業的積極配合,最后使美方同意與我國簽訂“中止協議”,保住了對美國的出口市場。由于美國一般不輕易與它認為是“非市場經濟”的國家簽訂“中止協議”,所以這也是我國應訴工作的一個重大成果。另外,在1996年5月澳大利亞的草甘鱗案中,首次接受我國應訴企業的成本價格作為計算的基礎,而不來用“替代國”的做法,為我國打破“非市場經濟”地位的論斷開了個好頭。迄今為止,歐盟是對華進行反傾銷最多的地區,其中1995年和1996年提出的鞋和箱包案所涉及的年度出口金額最大,高達4.5億美元。

九十年代初,我國外經貿主管部門開始組成有關反傾銷法律的專問起草小組,在充分借鑒國際慣例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根據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于1997年3月25日正式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條例公布以來,受到了國內工業界的普遍歡迎。新聞紙反傾銷調查是我國首例對來自國外的進口產品進行的反傾銷調查。目前,此案正接有關程序要求,有步驟地進行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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