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現將《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 盛華仁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
第四章 獎 懲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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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用能單位是指: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以上(含1萬噸,下同的用能單位; 。ǘ└魇、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計劃與經濟委員會,下同)制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含5000噸,下同),不足1萬噸標準的用能單位。 能源消費的核算單位是法人企業。
第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合理用能原則,加強節能管理,推進技術進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減少環境污染。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負責全國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內重點用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國家統計局定期公布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名單,并定期發布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公報。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會會同同級統計部門,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不足1萬噸標準煤的重點用能單位名單,并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定期發布行政區內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不足1萬噸標準煤的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公報。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按照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制定重點用能單位分級管理方案并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
實施分級管理的主管經濟貿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對重點用能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節能篇(章)提出批評意見; 。ǘ┍O督檢查重點用能單位的主要耗能設備和工藝系統能源利用狀況,委托具有檢驗測試資格的單位對重點用單位進行節能的檢驗測試; 。ㄈ⿻壻|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檢查重點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工作,會同統計管理部門檢查重點用能單位能源消費和能源利用雙方統計工作。
第八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委托具有培訓條件的單位,對重點用通能單位的能源管理人員進行節能培訓。
第三章 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
第九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貫徹執行國家的節能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標準。
第十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接受主管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其能源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建立健全節能管理制度,運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單位節能計劃節能技術進步措施,合理有效的利用能源。
第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每年應安排一定數額資金用于節能科研開發、節能技術改造和節能宣傳與培訓。
第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健全能源計量、監督管理制度,配備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儀表,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和管理應達到《企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導則》規定的國家標準。
第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
重點用能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能源統計,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
重點用能單位應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經濟貿易委員會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報告應包括能源購入、能源加工轉換與消費、單位產品能耗、主要耗能設備和工藝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節能措施和節能經濟效益分折、預測能源消費等。
第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重點用能單位應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制定先進、合理的企業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實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十六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建立有利于節約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經濟效益的節能工作責任制。明確節能工作崗位的任務和責任,通過崗位和能耗定額管理等形式將能源使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納入經濟責任制。
第十七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開展節能宣傳與培訓。主要耗能設備操作人員未經培訓不得上崗。
第十八條 重點用能單位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員應熟悉國家有關節能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具有節能知識、三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和工程師以上(含工程師)職稱,并報主管經濟貿易會備案。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和節能技術進步中取得顯著成績的重點用能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制定節獎超罰辦法,安排一定的節能獎勵資金,對節能工作中取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懲罰。
重點用能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或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或所聘能源管理人員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管經濟貿易委員會以書面形式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其及有關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 重點用能單位虛假、瞞報、拒報、遲報、偽造、篡改能源消費統計資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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