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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經貿部對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首宗進口反傾銷案初裁
2002-11-27 經濟日報
  本報北京11月26日訊 記者陳燕報道 今天,對外經貿部與國家經貿委聯合發布公告,初步裁定被調查的原產于韓國、日本、美國的銅版紙存在傾銷,對中國銅版紙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決定開始對原產于這三國的進口銅版紙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同時決定終止對原產于芬蘭的進口銅版紙產品的反傾銷調查。 

  外經貿部公告決定自2002年11月2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韓國、日本和美國的被調查產品(該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2002年的進口稅則號中列為: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我國海關提供相應的現金保證金。 

  鑒于芬蘭出口至中國的被調查產品占同期中國銅版紙總進口量的比例低于1.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外經貿部認定,該出口數量屬可忽略不計,決定終止對原產于芬蘭的進口銅版紙產品的反傾銷調查。 

  該案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的第一起反傾銷調查,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自今年1月1日生效實施后,依據該條例立案調查的第一起反傾銷案件。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將就此案繼續調查,最終裁定最晚將于明年8月做出。 

  此次調查原產于韓、日、美、芬銅版紙的反傾銷案是由山東泉林紙業有限公司、山東萬豪紙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南造紙廠、金東紙業(江蘇)有限公司代表國內銅版紙產業于2001年底聯合提起的。對外經貿部于2002年2月6日公告決定開始反傾銷調查,到今天做出初裁決定僅用了9個多月。 

  正如申訴的4家造紙企業所言,提起銅版紙反傾銷,并不是為了狹隘地保護民族紙業,而是希望在世貿組織倡導的公平、公正的環境下進行有序競爭。數據表明,2002年1至9月,韓、美、日三國的銅版紙進口量較去年同期下降了40%以上,國內銅版紙的價格略有上調。這宗國內企業對國外進口產品反傾銷案的長遠影響正在逐步顯現。  


所屬專題:
紙業與反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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