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9日,外經貿部關于銅版紙反傾銷調查案被調查產品范圍聽證會在新僑飯店會議室舉行。各利害關系方及其律師代表,國內相關產業協會領導,媒體代表共一百多人到場。新華社、經濟日報等媒體參加了此次聽政會。本次會議主要有以下內容。
1.到會的利害關系方出席陣容:
申請人:金東紙業(江蘇)有限公司,山東萬豪紙業有限公司,山東泉林紙業有限公司和江南造紙廠及北京市環中律師事務所。
應訴申請人:韓松制紙株式會社,新茂林制紙株式會社,茂林制紙株式會社,韓國制紙株式會社,新湖制紙株式會社,啟星制紙株式會社,南韓制紙株式會社,豐滿制紙株式會社及其代理人北京市金城律師事務所。
日本國法人:王子制紙株式會社及其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日本制紙株式會社及其代理人北京市天地和律師事務所。
芬蘭M-Real公司;美國米德維實偉公司及其代理北京華貿硅谷律師事務。
被訴反傾銷的韓日芬蘭美國四國還都派來了政府代表發言,他們是大韓民國駐華大使館沈允洙商務參贊,日本國經濟產業省制造產業局紙業文化用品課長川可幸南先生,芬蘭駐華大使館公使銜參贊龍瑪麗女士,美國森林與紙業協會及其代理人北京市天地和律師事務所; 作為進口銅版紙專業公司中國印刷物資總公司和深圳市輕出保稅貿易有限公司也派代表參加并發言; 而蘇州紫興,牡丹江大宇等 “利害”關系方也派要員關注整個會議.
2.雙方陳述的焦點:基本是圍繞 “調查產品范圍”, 針對立案調查的涉及的銅版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稅則號中列為48101100、48101200這一范圍, 申請方闡述了這一范圍是除了白卡紙和玻璃卡紙的70克至350克各種印刷用的紙和紙板; 立案四國代表的紙業公司對此范圍從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分別作了回應,首先是韓國企業主要請求排除80克以下和180克以上他們認為對中國市場不構成競爭, 依據是WTO反傾銷守則2.6條和中國反傾銷條例第12條; 日本企業則強調玻璃卡和布紋銅由于其工藝,價格等的明顯差異要求排除這兩類產品; 芬蘭公司從中國海關統計數據入手舉證從該國的進口量不足進口總量不足1%且多為白卡紙而要求把芬蘭公司排除在外; 美國米德維實偉公司由于專向中國出口70%煙標紙, 所以從技術標準,用途,價格,銷售方式各方面差異請求排除該種商品.
3.來自政府的聲音: 被調查四國的政府和協會代表在發言中則從高層面更多呼吁中國遵循WTO原則, 增加公告和立案的透明度等, 呼吁不要造成貿易壁壘. 其中芬蘭代表堅持地提出了雖不屬本次聽政會內容但是屬于調查國別范圍的一個問題 - 即印度尼西亞更應列入調查對象.
從本次聽政會議主持人外經貿部公平貿易局尚明專員的開場介紹中了解到, 會議是考慮到被調查產品范圍的意見:
1、調查不應包括申請人不能生產的各種品種和規格;
2、2002年稅則號與2001年稅則號的變化而召開的;他們還將考慮有關其他的請求視需要在召集會議.
由此可見,此案的最終定論還需待以時日,然而這期間市場的變化,各利害關系方銷售策略的變化,以及中國市場銅板紙的生產和價格走向,將一直成為一個焦點的話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