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外貿易不斷增長,在國際貿易舞臺上的地位日益上升。但同時國際上一些國家也將我國的出口商品作為反傾銷的主要目標。因此,了解和掌握有關國際貿易的反傾銷理論和法規,研究分析國外對華反傾銷的現狀及原因,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對于消除對外貿易障礙、促進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國際貿易中反傾銷法的性質和作用
傾銷是一種人為地將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在它國進行銷售,并且給它國帶來和將要帶來實質性危害的行為。在國際貿易中傾銷的動機是多樣的,但不管什么樣的動機,在本質上卻是一種不公平的貿易措施。因此,在實踐中不但會遭到進口國政府及企業的反對,而且也是國際社會所不允許的,國際社會和各國對傾銷給予了充分的關注,并通過公約和國內立法進行限制。國際反傾銷法產生于1948年1月臨時生效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第六條。該條款明確公布傾銷行為應受到譴責,各締約方均享有對傾銷的抵制權,從而使反傾銷成為GATT的一項基本原則,成為自由競爭條件下的競爭規定,以規范企業參與競爭行為,保護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秩序。
幾十年來,國際反傾銷法得到不斷的發展與完善。在《1967年反傾銷守則》基礎上形成的《1979年反傾銷守則》,進一步賦予進口國在反傾銷程序上以一定的靈活性,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取消了傾銷應是構成損害的“主要原因”規定,即只要傾銷是構成損害的一個原因即可,進一步放寬了實施反傾銷的條件;二是制定了“價格承諾”條款。在20世紀80年代的GATT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所達成的《1994年反傾銷守則》是在原《守則》的基礎上引進了新規則,賦予進口國在其經濟免受濫用自由貿易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方面以強有力的保護功能,以規范貿易行為,減少貿易糾紛。
實踐清楚地表明,國際反傾銷法具有貿易保護的性質和作用。無論是歷史上的關貿總協定(GATT),還是現今的世界貿易組織(WTO)所倡導的自由貿易,并不排斥貿易保護,而是在消除多種關稅及非關稅壁壘、大力推進貿易自由化的同時,注重對進口國的適當保護。目前,反傾銷已成為被國際社會特別是發達國家普遍認可的用以保護國內工業不受損害的工具。
越來越多的國家根據國際反傾銷法的規定修改或制定自己的反傾銷法律。因此,正確理解和把握國際反傾銷的性質、作用和規則,是我們正確制定應對國外對華反傾銷策略,有效減少或避免遭受反傾銷指控的重要前提。
二、國外對華反傾銷的基本狀況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對外貿易尤其是與西方國家的雙方貿易有了迅猛發展。1999年,我國對外貿易總額達3607億美元,其中進口1658億美元,出口1949億美元,貿易順差達291億美元。不少國家特別是西方國家認為,我國在對外貿易中基本處于順差地位。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國外有關競爭者利用反傾銷法,頻頻指控我國出口商品傾銷。
從1979年歐共體對我國出口的糖精、鹽類和鬧鐘發起第一宗反傾銷調查,至2000年9月初,國外對華反傾銷案件總數已達378起,涉及我國出口商品二十多個大類中的絕大部分類別,總金額至少有100多億美元。據有關資料,近年來國際反傾銷案件中,針對我國出口商品的,約占全部反傾銷總數的習小。看來,我國已成了國際反傾銷的主要目標,我國的出口貿易正面臨著嚴重的反傾銷的威脅。
當前,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實施反傾銷,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提起反傾銷訴訟的次數頻繁。自1979年我國產品首次在西方遭到反傾銷訴訟至今,我國產品屢屢遭到反傾銷訴訟,特別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對我國產品提起的指控有增長之勢,如歐盟僅在1996~1997年上半年就發動了10起針對中國的反傾銷調查,在1998年7月又將中國的棉坯布作靶子提起反傾銷調查,要我國企業作出價格承諾,否則就征收反傾銷稅。1999年新春伊始,歐盟又宣布對從中國、匈牙利、印度、墨西哥、波蘭、南非和烏克蘭進口的鋼絲繩和鋼纜繩征收懲罰性反傾銷稅。近來,中國產品在國際上接連遭遇反傾銷厄運,9家企業剛應訴歐盟反傾銷,歐盟又對中國節能燈進行反傾銷調查;美國6月開始對中國濃縮蘋果汁征收反傾銷稅,8月中旬又指控中國鋼材對美傾銷。據有關方面統計,從1999年上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國外對華反傾銷起訴達53起,還有10起在立案之中,涉及中國出口商品金額約達15億美元。
2.被訴傾銷產品的范圍不斷擴大。近些年來,西方國家對我國反傾銷產品的范圍不斷擴大,只要他們認為危害到或將要危害到本國競爭力差的產業的產品,都可以列為傾銷產品的范圍。涉及鞋類、電工刀、打火機、油漆刷、自行車、鉛筆、抽屜滑軌、箱包、樹脂餐具、不銹鋼餐具、剎車盤、剎車鼓、電纜繩、彩電以及化工原料和農產品等4000多種商品。尤其是美國的特別301條款和超級301條款相繼把保護的范圍由一般商品擴展到勞務、投資、知識產權等,其可訴的范圍還會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
3.對中國產品傾銷的確定帶有很強的主觀性。一般說,構成傾銷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產品以低于國內的價格或向第三國出口的價格向進口國進行銷售;二是銷售的數量猛增;三是銷售的產品對進口國造成實質性的危害,且這種危害與傾銷之間存在因果聯系。但是西方一些國家所確定的傾銷并不完全具備這些條件,甚至有時根本不具備任何傾銷的條件。在確定哪些是傾銷產品方面帶有主觀性。作為傾銷產品的對象,大多數是我國競爭力較強的產業,特別是低附加值、勞動力密集的產品。如中國生產和出口到歐洲的棉坯布價格從1992~1996年一直在上升,但占歐洲的市場份額1995年、1996年、1997年基本持平。在這種情況下還確定為傾銷,其意圖是十分明顯的。那就是發達國家的紡織業在中低檔產品上已經失去了對發展中國家的競爭力,所以他們為了保護這些不景氣的企業,減少失業人數,一旦提起反傾銷訴訟,則一定會確定傾銷存在。在確定反傾銷稅的征收上也帶有很強的主觀性。實踐中,常常不用統一標準對待所有出口同一產品的國家。如1998年歐盟對中國、印度、埃及、印尼和巴基斯坦五國的棉坯布的反傾銷中,征收的平均稅率是12%,但是對中國則是征收6個月15.7%的臨時反傾銷稅。而實際上,俄羅斯出口到歐洲的棉坯布價格比中國低40%。再如1999年2月宣布對中國、印度、墨西哥、波蘭、南非和烏克蘭的鋼絲繩和鋼纜征收6個月的懲罰性反傾銷稅,其中南非是33%,而中國則是74.8%。其目的就是要將中國的這些產品擠出歐洲市場。
4.反傾銷稅的征收幅度大。西方一些國家反傾銷稅的征收幅度是很大的,從百分之十幾到百分之幾百乃至上千。如1993年12月墨西哥對我國鞋類出口征收165%、232%、313%至1105%的關稅;再如1997年7月美國商務部對我國幾家企業出口小龍蝦征收的反傾銷稅率平均為122.9%,最低的是91.5%,最高的是156.7%。面對如此高的稅率,無論哪家企業都無法承受,這也就意味著中國的相關企業將不得不退出已經占有的市場份額!
三、我國出口商品屢遭國外反傾銷指控的原因分析
我國出口商品屢遭國外反傾銷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國際的,也有國內的;既有客觀的,也有主觀的;除了經濟因素的影響,還有法律因素的制約。綜合起來,可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1.國際經貿形勢所迫。一方面,近年來西方國家(除了美國)經濟普遍不景氣,他們(包括美國)為保護本國產品的國內市場,于是頻繁運用反傾銷措施來限制外國產品進入。另一方面,由于烏拉圭回合協議的生效,要求各國大幅度削減關稅和取消進口數量限制,各國為抵消這一談判結果對本國工業的沖擊,紛紛采用反傾銷這一便利而有效的措施。中國近年來經濟發展迅速,出口產品種類多、數量大,保持對較多國家特別是西方國家貿易的順差,自然成了反傾銷的主要對象之一。
2.制度差異引起歧視。國際上一些國家特別是西方國家對社會主義中國懷有偏見,對我國使用“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待遇,專橫地以替代國價格作為計算基礎,而在第三國參考價格選取上又別有用心或不負責任。并對我國外貿企業以“國有”為由,普遍實行單一的反傾銷稅率,甚至把對個別企業的反傾銷當成對整個國家來裁決,即一家企業遭受反傾銷起訴,全國同類出口產品同為被告,這顯然有失公正合理。即使歐盟于1998年4月改變對華反傾銷政策后,但還稱我國為“前非市場經濟國家”,對我國仍實施歧視性的反傾銷措施,采用“參照圖”等不合理做法。
3.價格競爭過烈。我國產品本身就具有低成本的競爭優勢,價格比較便宜。再加上出口秩序混亂,出口企業削價競銷,導致我國出口商品價格大幅下跌,對進口國企業構成一定的威脅。
4.出口結構失衡。從產品結構看我國出口的多是勞動密集型的紡織品。機電產品、化工產品,產品的附加值相對偏低,易給進口國造成低價傾銷的印象。從市場結構看,我國直接出口和經香港轉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歐美為目標市場的,出口過于集中。如我國金屬鎂產品向歐盟出口,1993年不足100噸,1996年竟達11000噸,如此巨幅的出口量增長,怎能不為歐盟對華反傾銷提供口實。
5.國際營銷謀略不足。我國出口企業大多缺乏對國際市場的深入調研和總體把握,單純依賴低價戰略打入國際市場的居多,對外價格競爭手段重視不夠。一方面,一些出口企業由于急于成交,在本企業對進口國市場行情和價格水平真正掌握時,報價較低,易使進口方造成“價廉質劣”的印象;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對進口國消費者風俗習慣的調查研究,不重視口味、款式、包裝等方面的改進和創新,往往使一些“好貨”賣不出“好價錢”;再一方面,一些企業未能把握國際市場和進口國行情及時調整出口商品的價格和數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進口國,增大了對華反傾銷的概率。
6.法律應訴不力。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反傾銷應訴機制,存在著應訴經費不足、專業人才匱乏、企業應訴意識淡薄等問題。國外對華反傾銷案調查后,許多企業因多種顧慮往往不愿應訴。我國反傾銷訴訟的被動與消極做法,易給人造成國外對華反傾銷易于成功的錯覺,結果往往不僅喪失了多年開辟的市場,而且助長了有些國家肆意對華反傾銷的氣焰。
四、應對國外對華反傾銷的思考與建議
面對國外對華反傾銷,政府部門和出口企業應加強聯手,積極應對,主要可采取以下措施:
1.強化法律意識,提高企業應訴的主動性。眾所周知,WTO限制配額、許可證等關稅措施的使用,使反傾銷的作用更加突出。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出口將進一步增長,因而國外對華出口產品的反傾銷案可能還會增加。企業作為市場經營運行的主體,要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必須更多地學習和掌握國際貿易的法律,強化自我保護、自我發展意識。尤其是近年來,許多國家改變了過去對中國所有企業裁定統一反傾銷稅率的做法,諸如美國對華反傾銷案中,大部分都以中方應訴企業實際的"生產要素"為基礎計算各個應訴企業的“傾銷幅度”,歐盟自1998年7月份修改了對中國和俄羅斯的反傾銷規則后,也規定在滿足一定份額條件后,可以給予應訴企業以“分別的稅率”。在這樣的情況下,應訴企業有可能取得一個比較低的稅率,而不應訴企業得到的"統一稅率"往往大大高于應訴企業的稅率(如美國對華金屬錳反傾銷案中,參加應訴的幾家企業分別得到3%、5%和20%的反傾銷稅率,而未應訴的企業則被一律裁定超過100%的高額反傾銷稅)。因此,面對國外對華反傾銷指控和調查時,所有的相關企業都應積極參與并善于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這樣才能在國際貿易的激烈競爭中不斷發展與壯大。
2.規范出口競爭秩序,提高企業競爭能力。一要注重對出口產品在國外市場的調研工作,了解并掌握其同行對手生產能力、市場銷量和價格水平,防止一哄而上過量出口。二要加速建立市場經濟的價格運行機制,盡快形成合理的價格體系,切實做到商品價格由市場決定,從而使西方國家在反傾銷中對我國實行價格歧視和借口失去依據。三要加強對企業的宏觀調控和協調管理,嚴禁出口企業低價競銷,以避免出口企業自相殘殺而導致肥水外流。四要優化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通過降低成本提高競爭能力。江蘇黃海汽配公司從1991~1996年積極應訴與美方打了4場“洋官司”,結果均以美方敗訴而告終,關稅從156%逐步降至1.23%。這一結果,不僅鞏固和擴大了螺母產品在美國市場的銷售份額,而且還帶動了其他產品進入美國、南非等國外市場。追溯連續幾次勝訴各因素,最根本的是取決于嚴格科學的成本管理。該企業定額管理扎實,原始記錄、臺賬健全完整,經濟活動分析資料詳細,靠了這些扎實的基礎管理,外方調查成千上萬個管理數據,從懷疑到相信,從相信到折服,最后起訴方居然成了該公司在美國某地區的總經銷商。
3.增強國際營銷觀念,實施出口多元化戰略。在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形勢下,出口企業應盡快轉換現有的競爭戰略及策略,“以廉取勝”為“以質取勝”,學會運用商標、包裝、公關、廣告等多種非價格競爭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術含量和創匯率上下功夫,擴大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產品的出口。同時,注重全方位地開拓國際市場,在鞏固現有歐美市場的同時,積極開拓新興的海外市場,尤其要加強對東歐、拉美、非洲等市場的開拓,以降低市場過于集中所帶來的風險,并達到避免反傾銷調查之效。
4.加大政府交涉力度,力促取消對華不平等待遇。一方面,要加大力度在國際上宣傳我國向市場經濟轉軌的事實,通過政府之間的談判,要求歐美等西方國家取消參照國做法,按我國國內價格確定產品的正常價格,并對涉訴企業采取實事求是、個別對待的做法。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爭取盡快加入WTO,使我國早日成為國際反傾銷公約的簽約國,以提高我國在反傾銷談判和訴訟中的地位,有效抵制國外對華反傾銷的歧視,維護中華民族的合法權益。
5.建立健全反傾銷應訴機制,全力做好反傾銷應訴工作。為有效應對國外對華反傾銷,防止和減少國外反傾銷造成的損失,我國政府及其出口商品管理部門和司法機構應認真總結經驗,深化體制改革,突出抓好以下幾個方面:一要盡快建立起應對國外對華反傾銷的協調網絡。充分發揮我國駐外商務機構的作用,全面調研駐在國的反傾銷法律、法規,隨時跟蹤我國出口商品被進口國反傾銷機構立案調查的情況,并及時地將有關信后、傳遞回國,以利于國內反傾銷應訴協調機構和行業商會及時組織相關企業積極應訴。二要設立反傾銷應訴基金,由于反傾銷應訴需要費用開支,為防止某些出口企業無力承擔應訴費用、應訴不力或拒絕應訴等情況的發生,可參照國外的做法,依據各企業出口量的大小確定一定比例的費用份額,并指定專門機構或海關收取,建立起專項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反傾銷應訴和為企業提供國際市場信息。三要強化應訴立法,加大獎懲力度。要把反傾銷應訴與出口管理手段結合起來,堅決落實“誰應訴、誰受益”的原則。有關部門應抓緊制定具體的操作細則,對積極應訴和勝訴的企業通過采用出口許可證、海關審價以及其他手段給予補貼和獎勵,對不應訴或在應訴中表現消極的企業給予處罰,直至取消其生產經營許可證、外貿經營權,以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四要加緊培養一批從事反傾銷應訴的專門人才。目前,我國在反傾銷應訴時,均聘請外國律師辦案,這不僅要付出高昂的費用,而且在應訴和抗訴過程中往往無法充分反映我方意圖,不利于維護我國的正當權益。為此,迫切需要從戰略高度出發,從現有的外經貿管理干部以及律師、會計師、經濟師隊伍中選擇一批經貿、法律和外語等方面具有較高知識水平和業務素質的優秀人才,進行集中強化培訓,以加速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反傾銷應訴的專家隊伍,為構筑科學、高效的反傾銷應訴機制提供有力的人力資源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