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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入世:反傾銷與保障措施
廣東知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汪騰鋒
  在中國臨近加入WTO的今天,適逢全國人大九屆四次全會于2001年3月5日至15日在北京召開期間,欣聞全會決定2001年盡快制定我國第一部獨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法》。在這一特定背景下,筆者認為這是為順應經濟一體化、法律全球化的國際大趨勢的舉措之一。為此,我國經貿、法律人士有十分迫切的必要性加強深入研究和認識有關國際貿易反傾銷與保障措施的相關知識。本文現著重就國際貿易反傾銷衍生的例外法則保障措施條款的相關問題發表如下見解:

  一、有關保障措施的概況

  近年來,有關國際貿易反傾銷的法律知識、案例實務見諸報端已是屢見不鮮,較為普及,相當深入人心了,而與反傾銷有著關聯關系的一種世貿組織例外制度--保障措施卻至今鮮為人知,或知之甚少。1994年,世貿組織烏拉圭回合談判在GATT協議第19條的基礎上經修改最終達成了一份《保障措施協議》。在國際貿易中的保障措施,又稱保障條款或免責條款,它是國際法上"情勢變遷原則",在國際貿易關系中的具體運用,是世貿組織中的例外制度,是國際貿易反傾銷衍生的例外法則。它的基本含義是:在國際貿易中,當發生締約時完全未能預料到的情勢變化,而使締約國享有的條約所規定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并與另一締約國之間發生利害關系的嚴重失衡時,該締約國為保護本國的利益可以終止條約或尋求某種補救措施。也就是說,在公平競爭的自由貿易中,成員國一方完全可以因保護本國產業的需要而對來自所有成員國的某種產品實施保障措施,限制其進口,以抵制或消除因該產品輸入導致本國產業的損害或損害威脅。其目的在于:使締約國所承擔的條約義務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以便使它們在特殊情況出現時免除其在條約中承擔的義務,從而對已經造成的嚴重損害進行避免或避免嚴重損害之威脅可能產生的后果。保障措施同反傾銷的根本目的一樣,都是為了限制進口,保護本國相關產業。但保障措施與反傾銷又存在著如下明顯的區別: 

  (一)適用范圍不同:保障措施體現的是非歧視性原則,反傾銷則可能被用作歧視性手段。反傾銷是抵制國際貿易中的不公平貿易行為,制裁的對象是來自某一國家的進口產品。保障措施限制的進口產品不一定存在傾銷現象,通常是公平競爭條件下的進口產品,制裁的對象是"某一產品的輸入",而不問其來自何國。

  (二)適用的條件不同:保障措施的適用條件比反傾銷手段更多。首先,要證明進口產品的數量在一定時期內在絕對數或相對數上一直在增加。其次,保障措施中的嚴重損害只包括損害和損害威脅,卻不包括阻礙某一產業的建立,而反傾銷中的損害則包括阻礙產業的建立,而且,保障措施中的嚴重損害程度是足以使進口國相關產業處于非臨時性的,極為困難或瀕臨破產的境地,它比反傾銷中的實質損害程度高。最后,進口國在斷定進口數量增加的基礎上,還必須證實這些增加是意外情況和承擔總協定義務所致的,而反傾銷只要證明傾銷產品是損害的原因即可,并不要求是重要的或惟一的原因。 

  (三)適用的程序不同:根據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定,實施保障措施的締約國應盡可能提前用書面形式通知締約國全體,以便締約國全體及與這項產品的出口有重大利益關系的締約國有機會與它進行協商談判。實施保障措施的締約國應將調查過程、調查結論和實施或延長實施保障措施的決定立即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員會,并將協商結果及時通知WTO貨物貿易理事會,各締約國應將各自涉及保障措施的法律、規章和行政程序及時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員會。

  (四)適用的措施不同:保障措施的適用范圍很廣,比如它可以增加關稅、實施關稅配額、實施數量限制,舉行雙邊或多邊貿易談判等等,而反傾銷措施主要的是征收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

  二、我國應盡快建立健全保障措施的有效機制

  1999年11月15日,中美兩國達成的《中國入世協議書》,為了防止從中國進口到美國的產品出現數量激增現象而約定了一條“特別保障條款”,此條款約定在中國入世后12年內為保證美國國內企業和工人在進口激增時得到有力保護,雙方同意建立一個特別的機制,該機制不僅獨立于WTO的保障機制,也不同于傳統的保障措施,它拋棄了世貿組織保障措施協議所強調和體現的非歧視性自由貿易公平原則,只是專門針對中國產品而設的。中國入世后,美國在實施該不平等條款的同時,還會將其本國大量有競爭力的各類產品銷往中國。而中國目前卻缺乏應對外國(特別如美國)實施保障措施的策略、經驗和能力,更缺乏主動根據世貿組織的規定對外實施保障措施的法規、人才等相關機制。雖然我國1994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29條規定“因進口產品數量增加,使國內相同產品或其直接競爭產品的生產者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時,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損害的威脅”。但這一保障措施的基本條款畢竟只是一個原則性條款,該條款如何運用,如何操作尚未確定,人才、機構等相關配套性規定尚未出臺,至今無法實施。一旦中國加入WTO的最終議定書文本引入了美國的“特別保障條款”,則中國民族產業和國內市場將面臨不公平貿易風險。

  中國入世在即,形勢嚴峻之際,盡快建立、健全一套完整、有效的保障措施運作機制已迫在眉睫:首先,我國全國人大在即將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法》中,應充分注意到有關保障措施的問題,在制定該法時可適當給予相關條款立法。更為重要的是,國務院應立即組織專家制定一部具體、詳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該條例應該是可操作、實用性的法規,它不僅要列明保障措施的內容、實施保障措施的組織機構、保障措施的調查方式、認定實施保障措施的條件和標準等等,更應盡快著手建立實施保障措施的組織機構,組織實施培養一大批諳熟世貿組織規則的經貿法律專才,特別是國際貿易反傾銷與保障措施相關知識的人才。如此才能盡量避免中國入世后可能遇到的無法應對因中外產品的自由貿易往來,特別是外國的產品的奔涌而至,導致的實施反傾銷或保障措施之人才潰乏,處理糾紛時應接不暇,最終致使我國經濟利益蒙受巨大損失的難堪局面和對國家形象的不利影響;也只有盡快完善法律,加強對反傾銷、保障措施專才的培養才可以極大地維護國家利益,保護我國民族工業的健康穩定的發展。

所屬專題:
紙業與反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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