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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文件中文版沒有法律效力
  近日,就中國入世文件的中文版法律效力問題,中國社科院法學專家趙維田介紹:中國公布的加入WTO法律文本是直接約束中國的法律文件,中國的議定書和工作組報告是WTO法的一部分。但這次將出來的中文版本只是個參考,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是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的版本。"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的英文文本包括三部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和《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其中第二部分議定書的最后一段就解答了有關問題,它寫著"本議定書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寫成,除減讓表可以用一種或其中幾種文字表達外,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國際公約中,除了1945年的《聯合國憲章》的第111條規定該憲章由中、法、俄、英、及西班牙文五種文字寫成,并都有同等效力外,一般的都是以英、法和西班牙文為正式認定文本,有法律效力。當然也有例外,如1929年的《華沙公約》就是以法文為準,但這樣的情況不多。

  趙維田教授表示,此次公布的中文版入世文件可以用來參考,但在國際上打官司還是要以英、法、西班語三種文字為準,有關WTO方面的國際官司所憑借和引用的只能是原文,而非翻譯的中文版。

  趙維田教授表示,由于文化和習慣的差異,要想很準確地表達英文的含義,特別是這樣一個國際法律的含義是很難的。比如說這次公布的議定書的附件2A1,英文是"Products SubjecttoStateTrading(Import)",對StateTrading的字面翻譯做"國營貿易",不少中文書還將議定書中的StateTradingEnterprises譯成"國營貿易企業",這是不準確的。關貿總協定最初制定這條的初衷就是規范國家?貕艛喈a品的,最典型的是煙草,我國和許多國家都有專賣公司實行國家壟斷;另外,國家壟斷經濟貿易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也可能是私人企業,而譯做"國營企業"對我國讀者的含義就指向了以公有制為主要特征的企業,這與擬定關貿總協定時按市場經濟制度做對象的"國家單位"是本質上不同的兩個概念。

  趙維田教授表示,"WTO法典"是一套內容宏大,規則十分復雜的法律體系。其中有一些條款或規則,很難用單獨立法來表述的,如對WTO總體框架中的原則或制度就很難處理。如果沒有國內立法,那么我們的律師是不是打官司時要用引用英文呢?法院是不是要用英文來寫判決書呢?這都是擺在我們目前的切實問題。中國入世,或者說就是這些法律文件對我國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不論從司法人員的素質,還是我國現在對WTO法律制度的研究現狀來說,都尚有不少差距。

(節選自《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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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業與反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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