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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反傾銷法簡介
  法律框架

  在印度,1975年關稅法案(簡稱“法案”)的第9A節和9B節,以及1995年關稅(對傾銷商品及其傾銷幅度的證明、計算及損害的確定)規則(簡稱“規則”)構成反傾銷調查和征收反傾銷稅的法律基礎。今年7月,關稅規則作了某些重要修正,本文將論及這一內容。一般說來,印度的反傾銷規則和程序符合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六款的有關規定(簡稱“協定”)。反傾銷主管當局,商務部一個副部長確定傾銷和損害。本文將簡要介紹印度與反傾銷有關的法律、反傾銷調查程序以及確定出口到印度的產品的所謂傾銷的存在、程度和影響的支配原則。

  關稅規則概述 
  傾銷意味著進口的產品低于正常價值進入另外一個國家的貿易和商業領域,導致該國已建立的產業受到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地阻礙了一個國內產業的建立。關稅規則提供有效措施消除傾銷的負面影響。他們以中立、非保護主義的方式通過計算傾銷幅度來解決問題。反傾銷稅是在非歧視的基礎上征收,適用于來自任何傾銷地所有該產品的進口。在印度,如果所謂的傾銷進口來自特定國家,即世貿組織成員國或與印度有最惠國協議的國家(中國雖不是世貿組織成員國,但與印度有最惠國協議),則 "損害檢驗"是必須進行的。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反傾銷主管當局裁定該產品的進口導致或威脅該國已建立的產業受到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地阻礙了一個國內產業的建立,中央政府才能對該產品課以反傾銷稅。這種在征收反傾銷稅之前要對國內產業的實質性損害進行驗證的要求避免了頻繁、苛刻地征收反傾銷稅。

  調查程序
  一個調查的步驟如下所列:
  收到書面訴狀
  反傾銷主管當局的調查:準確性、充分性和成立性
  出口國收到立案通知
  初裁通知
  反傾銷主管當局的核查
  反傾銷主管當局舉行公開聽證會
  基本事實披露
  終裁

  相關定義

  一、國內產業

  國內產業指作為整體參與生產相似產品的國內生產商,或者生產該產品的集合產量占國內生產總量的主要比例的國內生產商。關稅規則在修正之前并沒有賦予反傾銷主管當局任何自由裁量權,并且要求,如果生產商與出口商或進口商有關,或者本身為進口商,則該生產商將被排除在國內產業范圍之外。如此,國內生產商將在數量上受到限制,任何排除在外都可能導致“無國內產業”的結論。在有關高純對苯二(甲)酸(PTA)進口產品的反傾銷調查中,只有M/s Reliance Industries Ltd.一家PTA生產商,但是,由于他們在調查期內進口過PTA而被排除在調查之外。在沒有任何國內產業生產與PTA相同產品的情況下,反傾銷主管當局認為,DMT在技術和商業上均可以作為相似產品與PTA進行替代,因而占國內生產DMT主要比例的M/s Bombay Dyeing 公司就組成國內產業。經過修正,關稅規則賦予反傾銷主管當局自由裁量權,所以目前與出口商或進口商有關的國內生產商的申請也可能被受理,F在只有生產商與出口商或進口商直接或間接地相互控制,或者他們直接或間接地被第三方所控制,或者他們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了第三方才可以將生產商認作與出口商或進口商有關聯。但是第三個標準從屬于一個限制性條款,即有理由相信或懷疑該關聯可以導致有關聯的生產商與無關聯的生產商不同。如果一個生產商在法律上和運作上對另一個生產商實施約束或者指導,可以認為前者控制了后者。修正過的關稅規則更加符合關貿總協定精神。 

  為了構成一個有效申請,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明確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商必須超過明確表示支持或者反對申請的那部分產業生產相似產品的總產量的50%。但是,那些既不表示支持也不表示反對的生產商將被排除在計算之外。第二,明確表示支持的國內生產商生產相似產品的產量必須不低于印度國內產業生產相似產品總產量的25%。

  二、相似產品
  印度完全接受關貿總協定中對相似產品的定義。但在實踐中,反傾銷主管當局在確定國內生產商生產的產品是否為相似產品時,要考慮使用、制造過程等內容。在針對巴西和俄羅斯的雙酚A進口的反傾銷調查中,制造中使用的原料、化工品和其他特性以及其主要用途受到調查,以確定是否為相似產品。在另外一個關于中國重燒鎂(DBM)的案子中,進口產品的氧化鎂的含量是90%~92%,硅含量低于4%,印度沒有生產此類規格的重燒鎂。問題在于印度生產的氧化鎂含量在80%~90%且雜質含量高的DBM是否為相似產品。根據反傾銷主管當局的評述,調查中的產品特性沒有必要與進口的產品完全吻合。關鍵的事實是,從中國進口的產品在商業和技術上替代了國內產業生產的產品。

  三、申請
  可以按照指定格式由或者代表國內產業向商務部的反傾銷主管當局提出申請。如何完成調查問卷的指南是指定的申請格式的一部分。格式還對申請者在適當方面提供的證據類型提出建議。反傾銷調查的申請需要包含以下對申請者來說理應具備的材料:申請者的身份,所謂的傾銷產品的完整描述,相似產品國內生產數量和金額敘述,涉案產品的原產地或者出口國家的名稱,國內市場價格和出口價格的資料,所謂的傾銷產品在國內市場的變化情況以及進口對國內產業相似產品價格的影響。
  關稅規則還賦予反傾銷主管當局自行立案權。沒有太多的由反傾銷主管當局自行立案的案件,一個名為來自美國的雙酚A的案件中,印度反傾銷主管當局在調查其他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了傾銷證據,從而據此自行立案。

  四、損害
  損害分析是對所有有關因素進行詳細、復雜的檢查,大致可以分為兩個主要方面:(1)數量的影響,反傾銷主管當局要檢查進口的傾銷產品的數量,包括分析進口的傾銷產品數量(絕對數量或者與印度的生產和消費相比的相對數量)已經或將可能明顯增長的程度,及其對國內產業的影響,(2)價格影響,進口的傾銷產品對印度市場相似產品價格的影響,包括分析有無低價銷售情況,進口的傾銷產品導致國內產品的價格下降或抑制國內產品的價格上漲的程度。在來自中國的三甲氧基苯甲醛 (TMBA)進口案件中,反傾銷主管當局發現,雖然起訴方的產量增長,銷售增加,但是從中國的進口減少,印度產業的產品價格反而下降了。反傾銷主管當局認為TMBA價格下跌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來自中國的TMBA的價格下降造成的。生產、銷售情況的改善是由于國內產業為了與進口價格持平而降低了銷售價格的直接結果。國內生產商不能在合理的價格水平上銷售產品,合理的價格水平意味著賺回成本并有合理利潤。反傾銷主管當局從而得出結論,傾銷進口導致對國內產業的損害。同樣地,在其他案件中,反傾銷主管當局認為進口的傾銷產品對印度相關產業在經濟和財政方面的影響可以通過一系列因素證明,包括印度產業產量下降、市場份額喪失、利潤減少、生產率及利用率下降、投資收益減少,以及對資金周轉、庫存、人員雇傭、工資、發展、投資等的不利影響。
  除了傾銷進口和實質性損害的因果關系,還需要考慮非傾銷所致的其他因素,即,沒有以傾銷價格銷售的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需求萎縮,消費結構的變化,出口業績,國內產業的生產效率等。

  五、核查
  在調查過程中,反傾銷主管當局需要相信利害關系方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并依此作出裁決。如果環境允許,反傾銷主管當局事先經有關人士同意,并通知有關政府代表,在有關政府對調查不表示反對的情況下,可以在出口商/生產商的國家進行現場核查。

  六、正常價值
  反傾銷主管當局根據關稅規則附錄一規定的原則確定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正常價值是指涉案產品在出口國國內市場,通過正常的交易過程銷售的可比價格。如果正常價值不能通過國內銷售來確定,關稅法案提供了替代辦法:(1)一個恰當的第三國有代表性的可比出口價格或者(2)原產地國家的生產成本加上合理的銷售、管理成本和利潤。在催化劑一案中,出口商沒有提供國內市場存在的正常價值,而是要求選擇第三國的銷售價格或根據自己的生產成本推算出的正常價值。反傾銷主管當局認為出口商的論點站不住腳,因為他們有義務提供反傾銷主管當局要求的資料,當正常交易的可比價格存在時,不能接受出口商提出的選擇方案。在雙酚A的案件中,由于出口商出現虧損,故而國內價格及其到第三國的出口價格不能被視作正常交易價格。因此,反傾銷主管當局在出口商提供的銷售及管理成本的基礎上推算出正常價值。

  七、非市場經濟的正常價值
  關稅規則經過修正,從非市場經濟國家進口的產品的傾銷幅度,是根據屬于市場經濟的第三國的價格,或者結構價值,或者該國銷往包括印度在內的其他國家的價格確定的。修正過的關稅規則還賦予反傾銷主管當局自由裁量權,即如有必要,可以對所采用的相似產品在印度實際付出的或者可付出的價格進行適當的調整。在不能依據其他任何合理原則確定正常價值的情況下,反傾銷主管當局可以在國內銷售價格的基礎上加上一定的合理利潤。參加調查的各方要及時得知屬于市場經濟的第三國的選擇情況,并且可以在合理期限內發表意見。

  八、出口價格
  進口到印度的出口價格是第一個獨立的買方已付的或應付的商品價格。如果這是不可靠的,出口價格可以根據進口產品轉銷給一個獨立買方的價格進行推定。

  九、傾銷幅度
  傾銷幅度一般以出口價格百分比的形式體現,它建立在平均出口價格與平均正常價值相比較的基礎上,或者每筆交易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相比較的基礎上。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是在同一貿易水平上進行比較,通常是指同一時期的出廠價格。對那些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因素要打出應有的余量,如貿易水平、征稅、數量、條件及銷售方式等。
  除了要計算傾銷幅度外,反傾銷主管當局還要計算損害幅度,就是國內產業的合理銷售價格和調查產品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到岸價格是指可以根據關稅法案和基本關稅的規定進行評定的價格。

  十、初裁
  在適當的情況下,反傾銷主管當局可能提出初步調查結果,包括確定的傾銷幅度,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的確定以及進行比較所采用的方法的全面解釋,與損害裁定有關的考慮事項以及裁決主要依據的詳細材料。初裁一般在立案的150天之內作出。中央政府將在反傾銷主管當局作出的初裁的基礎上征收不超過傾銷幅度的臨時稅。臨時稅只能在立案60天后征收,而且不能超過6個月,在特殊案件中可延至9個月。如果基于終裁基礎上的稅高于已經征收的臨時稅,差額部分不予追征。如果基于終裁基礎上的稅低于已經征收的臨時稅,差額部分要予以返還。

  十一、終裁
  終裁一般在初裁后的150天之內作出。根據法令征收的反傾銷稅的有效期是5年,提前撤銷的除外。經過修訂的關稅規則賦予反傾銷主管當局提出反傾銷稅建議的權利,反傾銷稅可以高到與傾銷幅度相等,如果征收將會消除對國內產業的損害。修訂之前,關稅規則規定建議的反傾銷稅將足以消除對國內產業的損害。反傾銷主管當局還要定期復查有無必要繼續征稅。它既可以自行提出復審,也可以根據利害關系方的要求提出復審。終裁后的90天內,可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十二、公布
  反傾銷主管當局將基本事實告之利害關系各方。該基本事實是終裁前的決議的基礎。根據法令,調查結束并提交終裁結果的期限一般是自調查開始之日起一年,中央政府可以延長6個月。印度反傾銷主管當局結束反傾銷調查的平均時間是479天。

  十三、出口商承諾
  如果相關出口商提出承諾,修改其價格以消除傾銷或在特定國家消除因傾銷造成的損害影響,反傾銷主管當局可以中止或終結調查。初裁前不能接受承諾。一旦接受了出口商的價格承諾就不得再對該出口商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經過修訂的關稅規則規定,如果違反承諾,反傾銷主管當局有權提議自違反之日起征收臨時反傾銷稅。

  十四、終止調查
  在特定情況下,反傾銷主管當局可以終止調查,即相關的國內產業提出書面請求,或者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傾銷或損害,諸如傾銷幅度低于出口價格的2%,傾銷進口量低于相關產品進口印度總量的3%或者傾銷進口的產品總量低于進口總量的7%,或者損害可以忽略不計。

  十五、征收反傾銷稅
  中央政府,在反傾銷主管當局的終裁發布三個月內,可以在官方公報上發布通知,對終裁中涉及的進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裁決自官方公報發布之日起生效。

  自印度實行進口自由化以來,反傾銷案件數量猛增,反傾銷法顯得日益重要。1997年反傾銷調查案件總共只有7件,而到1998年升至11件。截止到1999年11月,反傾銷主管當局已經立案15起,其中至少3件涉及中國產品。最近,反傾銷主管當局發起對中國的滅滴靈提起調查。反傾銷主管當局預計,隨著到2003年印度全面取消數量限制,反傾銷案件數量將呈上升趨勢。但是,印度反傾銷主管當局認為,傾銷本身并不一定為過。反傾銷部門需要關注的是帶來負面影響的傾銷。因此,所征收的反傾銷稅旨在消除損害影響。同時,反傾銷主管當局在確定損害時也要通盤考慮。即一方面要反對傾銷對國內相關產業的不利影響,另一方面還要考慮和評價反傾銷措施對國內使用傾銷產品的消費產業的損害。

所屬專題:
紙業與反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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