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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反傾銷法
   韓國防止產業損害制度

  韓國現行的防止產業損害制度主要有3種:第一是反傾銷關稅制度,也是在韓國利用最為廣泛的制度;第二是反補貼制度,這一制度雖在韓國法律上有規定,但實際適用的不多;第三為對外貿易法規定的緊急保障措施(Safeguard措施),但這一制度適用條件苛刻且對所有國家都要無差別適用,所以也不能廣為利用。

  韓國法律上的緊急保障措施的起動條件是由于特定物品進口數量的增加,同類產品或與其有競爭關系的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時,在該產業的有關利害關系人或者主管該產業的中央行政機關的申請下,開始進行對產業的損害程度調查,但緊急保障措施在實際中適用較少的原因是它不能指定特定國家,因此相對來說大都直接利用出口自律限制等折中辦法(Gray areas)。

  反傾銷關稅制度概要

  1.概念:反傾銷關稅制度是指外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格進口,并由此對國內已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時,在正常價格與傾銷價格的差額范圍內,在現有關稅的基礎上再征收反傾銷關稅的制度。

  2.征收反傾銷關稅的條件

  征收反傾銷關稅,需要具備:1) 外國產品是以低于正常價格進口的;2)對國內已建立的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3) 外國產品的進口和國內產業的損害事實間有因果關系。

  3.法律依據

  征收反傾銷關稅的國內法律依據為:1) 對外貿易法第32條至第38條;2) 關稅法第10條(反傾銷關稅);3) 關稅法施行令第4條第2款至15款;4)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至第5條。最具代表性的國際法依據為GATT 1994 Article VI和WTO反傾銷協定(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GATT).

  4.反傾銷關稅調查程序:通報進行調查與否--決定進行調查之日起10日內通報初步調查結果--提出初步調查結果之日起1個月內 (可延長20日)通報正式調查結果。

  5.調查機關及調查業務分工

  1) 反傾銷關稅的調查主要由貿易委員會貿易調查室負責,其中價格調查科負責調查傾銷率,產業損害科1科和2科負責調查產業損害情況。

  2) 審議裁決機關

  對調查官準備的調查材料的審議裁決機關是由包括委員長在內的7名委員組成的貿易委員會,委員會由學術界、評論界、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律師等組成。

  3) 財政經濟部的作用
  過去由財政經濟部決定有關傾銷率的一切事宜,但從1996年開始調查業務由貿易委員會負責,財政經濟部則對貿易委員會根據貿易調查室所作的調查要求征收反傾銷關稅時,由其最終決定征收反傾銷關稅與否,所以現在基本上是雙重體制。

  調查程序


  1.調查開始程序

  1) 申請書的受理
  貿易委員會受理利害關系人關于征收反傾銷關稅的申請書后,應及時通知當事國政府,并在受理申請書后的1個月內決定是否進行調查,通常情況下初步調查期期間需要3個月左右,在這一過程中把需要調查的內容通過問卷調查,通報給出口企業,回收并分析問卷調查的內容。

  2) 正式調查期期間
  貿易委員會進行正式調查的期間為3個月,根據關稅法施行令第4條第8款5項之規定,當利害關系人沒提供充分的資料時,則貿易委員會根據最佳可獲資料原則(best information available)進行裁決。如利害關系人提供的資料全面,貿易委員會可根據此資料進行比較客觀、公正的裁決,但實際上被申請人經常只提供對出口商有利的資料,避而不提對其不利的資料,而且提供的資料不系統、不全面或者根據不足,所以在很多情況下貿易委員會根據最佳可獲資料原則進行裁決。

  2.審查申請條件

  1) 申請資格
  可以申請征收反傾銷關稅的利害關系人是指因傾銷受到損害的國內產業的生產者或者可以代表他們的法人、團體或者個人,并在國內同類產業中具有代表性,關于國內產業代表性的標準為同意提出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應占國內同類產品生產者中明確表示同意或者反對提起反傾銷申請的企業生產量的50%以上,且同意提出申請的生產者的產量應占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總量的25%以上,主管該產業的中央政府機關的長官也具有申請資格。

  2) 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包括3份申請書和可以證明傾銷進口及由此受到損害的各種憑證材料一式3份。

  3.決定進行調查與否

  1) 審查是否具有申請資料
  貿易委員會受理申請書后決定是否開始進行調查時,首先審查申請者的資格及是否具有代表性,在此確認被申請產品和同類產品的生產者、出口商及進口商,同類產品生產者對申請的支持與否,申請人在同類產業中所占的比例,同類產業中是否有代表該產業的團體等,還要審查申請人是否是進口商,和生產者是不是與出口商或進口商具有特殊利害關系等。 

  2) 審查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傾銷事實及實質損害情況
  貿易委員會審查申請人的申請書,以確認申請人對其主張是否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證據不足時也可以要求提供補充材料,審查申請書后判斷從這些材料上能否認定存在實質損害。

  3) 審查傾銷差價、傾銷進口量和實質損害程度
  貿易委員會根據調查對象產品的實際進口資料和申請人提供的進口產品的國內銷售價計算傾銷價格,通過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和出口商的產品目錄、價格表、報紙、雜志上的物價表等計算正常價格,并在正常價格和傾銷價格的基礎上計算傾銷差價,最終決定是否要進行調查。 

  從特定國家進口的進口量占國內進口量的3%以下或者從進口量占3%以下的個別國家進口的總量不超過進口總量的7%時,就認為是少量進口,從調查對象中排除。

  4) 決定調查期期間、調查產品及出口國

  (1) 決定調查期
  對產業損害與否的調查,為確認各年度的變化趨勢,通常以4年為調查期期間;對傾銷與否的調查期一般以一個會計年度(1年)為調查期期間。

  (2) 決定要調查的產品
  根據申請人提出的樣品和說明書等材料,審查產品的規格、制造過程、用途、類似產品及替代產品后,確認調查對象產品,并通過分析調查對象產品所屬的產業規模,該產業生產的產品的種類及流通途徑等,最終確定國內產業的范圍。

  (3) 決定作為調查對象的出口國和出口商對被提起反傾銷起訴的不同國家,分別收集調查對象產品的出口商和生產廠家的資料,確定調查對象企業。

  5) 決定進行調查后的行政程序
  貿易委員會決定進行調查后,自受理調查1個月內通知財政經濟部長官,財政經濟部長官在收到通報后的10日內通知申請人、出口商、出口國政府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并在官報上以公告。

  4.初步調查

  1) 制定調查計劃
  決定進行調查后,確定調查團的組成人員,制定調查進行日程表等調查計劃,發送問卷調查,確認被申請人及其地址,調查團由貿易調查室的反傾銷調查組和產業損害調查組組成,也可以指定貿易委員會調查室公務員以外的貿易委員會的咨詢會計師、律師及有關研究機構的專家參加調查團。

  2) 發送問卷調查表
  按具體的調查對象,發送格式化的問卷調查表(調查產業損害問卷和調查問卷)和公文(公文內容包括通報反傾銷調查的決定,傾銷價格調查的依據,調查期期間,答辯狀的制作及注意事項,答辯期間,答卷件數,委員會的地址和具體負責的公務員等內容)。被起訴國如果是非市場經濟國家,要求提供被訴的產品是否按市場經濟規律進行生產,銷售的根據及被起訴國國內的通常交易價格,還要通報起訴方選定的替代國及正常價格,應訴方如對其有異議,可以提出反證,同時向駐被起訴國的使領館通報決定進行調查的事實,要求駐被起訴國或者替代國的使領館或者大韓貿易振興公社(KOTRA)分社收集有關資料,對外國的生產者和出口商的問卷,答辯期限為37日(答辯期間30日,郵寄期間7日),被申請人可申請延期的期限最多不能超過14日。

  3) 對答辯狀的分析
  收到答辯狀后,首先確認答辯人對答辯狀的保密要求,答辯狀需要3份調查用答辯狀和3份公開用答辯狀,對被起訴方要求保密的調查用答辯狀,只限調查團的成員和代理有關利害關系人的律師問卷,公開答辯狀任何人都可以查閱,審查答辯狀是否有重大瑕疵,如答辯狀的內容不真實或者內容不明確時可制作發送補充問卷調查表。

  對不提出答辯或者拒絕答辯的部分,可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已收集的資料及駐外使領館和大韓貿易振興公社駐外分社收集的資料等作為初裁傾銷率的計算依據。

  4) 初裁傾銷率的計算
  分析傾銷調查問卷后,確定作為計算傾銷率依據的資料,擬定計算傾銷率的電算處理方案,電算處理后核對其過程和結果。答辯狀上的交易量較少和沒有提出電算資料時可通過個人用電腦計算傾銷率。

  5) 分析產業損害與否
  根據提供的證據和協定書中規定的審查事項,分析實際損害程度,具體的分析內容是:生產指標中的生產能力、實際生產量、利用率、生產率變化情況;銷售指標中的銷售總量、市場占有率、庫存量;財務指標中的經營狀態、資本、投資、負債、投資收益和資金周轉等狀況;一般指標中的雇傭、工資等內容。

  同時為了分析傾銷產品的絕對或者相對量的增加與產業損害之間有無因果關系,審查傾銷對國內價格的影響,有無低價銷售情況,傾銷產品的國內銷售是否導致了國內產品的價格下跌或者傾銷產品是否抑制了國內產品的價格上漲等。 

  6) 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收到問卷調查表后,申請人的代理律師在保密的前提下可查閱答卷,并對答辯提出書面意見。在調查期間,利害關系人可隨時向調查官書面陳述意見。確定傾銷率后,召集利害關系人會議,說明計算方法。如對計算結果有意見,可以提出意見書。

  7) 初裁后的行政程序
  貿易委員會自調查開始公告日的3個月內向財政經濟部長官提出初步調查結果(關稅法施行令第4條第4款2項),財政經濟部長官在1個月內(可延長20日)決定征收暫定反傾銷稅與否及具體內容(關稅法施行令第4條第4款3項),但初裁措施原則上只對措施日以后進口的產品適用,即不溯及既往。不過為了防止調查開始后初裁決定前,因進口數量的急劇增加使國內產業受到損害時,自初裁決定之日起,可涉及適用90日(關稅法施行令第4條第12款)。

  初裁措施是初步調查結束后的措施,調查結束后至少經過60天后才可實行,其期限為4個月(可 延長2個月〕以內(關稅法施行令第4條第10款2項〕。根據初步調查,認為傾銷差價或者對產業的實際損害輕微時,財政經濟部長官可停止或者終止正式調查)(關稅法施行令第4條第4款4項)。

  5.正式(本)調查

  1) 實地調查
  決定開始調查后,向有關出口國政府和出口企業通報實地調查意向,要求被起訴方協助實地調查,并與其商訂日程,事前制定實地調查內容和調查方案。

  2) 傾銷幅度的最終計算
  進行實地調查時,以實際調查結果為依據,與初步調查相同的方法計算傾銷率。正式調查后認為沒有傾銷幅度,則中止調查,并向貿易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后終結調查。

  3) 最終報告書的制作及公開
  召開聽證會10日前制作國內產業損害調查報告書(草稿)后,向利害關系人公開,使其在聽證會上參考。根據利害關系人所提的意見及補充要求,可進行補充調查。 

  4) 召開聽證會(利害關系人陳述對產業損害的意見)制定召開聽證會計劃后,通過《官報》或者  韓國貿易協會發行的《日刊貿易》向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通知聽證會的日期、地點等。希望參加聽證會的企業,在舉行聽證會7日前向聽證會負責人提出利害關系人證明材料,聽證會上的發言摘要,為其陳述的參考人的姓名等申請材料,委托他人代為參加的要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說明因故不能參加的書面材料。

  6.最終措施
  財政經濟部長官在收到正式調查報告書的1個月(可延長20日)內,決定征收反傾銷關稅與否及具體征收內容(關稅法施行令第4條第4款7項)。反傾銷關稅或者作出的承諾,其適用期限除非另有規定外,經過5年后自動失效,希望繼續適用已到期的反傾銷關稅的,該產業的利害關系人或者主管行政機關的長官在反傾銷關稅自動失效前6個月內向財政經濟部提出再審查申請(關稅法施行令第14條第13款2項)。

  決定終裁反傾銷關稅后,停止暫定反傾銷關稅的征收,如終裁反傾銷關稅率高于暫定反傾銷關稅率時,不得再征收其差額;但終裁反傾銷關稅率低于暫定反傾銷關稅率的,則要向被征收者返還其差額(關稅法施行令第4條第13款1項),返還的差額通常情況下是這一差額的本息。 

  傾銷率的計算

  1.計算傾銷率的一般原則

  1) 傾銷率的概念
  傾銷幅度( Dumping Margin) 是指該出口國的出口價格和國內正常價格的差價,這一傾銷幅度對課稅價格的比率為傾銷率(Dumping Margin Rate)。

  2) 調查期期間及交易

  傾銷率的調查期期間,按國際慣例,自接到申請書之前1個月起至少1年,調查對象的交易量以調查期期間內會計帳簿上的記錄為準,雖未記錄但確實進行的交易也認定為是調查對象所作的交易,生產者通過獨立的第3公司出口到韓國的,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生產者(調查對象)向第3公司銷售產品時確已知道或者可以推定他已知道本產品的最終出口地為韓國的,第3公司的出口也認為是調查對象的出口;如生產者向第3公司銷售時,不知道其最終銷售地為韓國,或者雖然知道最終銷售,但以為第3公司是以此為原料制造另外產品出口到韓國的,則認定為生產者的國內銷售或者第3公司所進行的出口。

  3) 匯率

  如出口價格及費用是用外匯計算的,先按所支付的外匯計算后,再按開發票的匯率換算被起訴國的貨幣,如匯率變動不大,則適用月、季度、年度的平均匯率。

  2.傾銷率的計算方法

  1) 計算公式

  按關稅法施行令第4條第6款的規定,按下列公式計算傾銷率:傾銷率=(正常價格-出口價格)/課稅價格(CIF價格)×100

  2) 計算傾銷率時的注意事項

  計算傾銷率時,適用調查期期間內的平均正常價格和平均出口價格為基礎的"全部計算方法",如調查對象的品種及價格種類或者數量太多時,可以具有代表性的樣品計算傾銷率。

  3.正常價格的計算

  1) 正常價格的選擇

  為出口國內的銷售價格、對第3國的出口價格或推定價格(constructed value),優先選擇國內銷售價格為正常價格,如沒有國內銷售價格時則在對第3國的出口價格和推定價格中任選一種。

  (1) 特殊關系人間的交易

  被起訴方的國內銷售價格是以售給具有特殊關系的公司或者個人為最終消費的價格時,此價格不能認定為正常價格,被起訴方的國內銷售是通過具有特殊關系的公司再售給最終消費者時,把兩個公司或者以上的公司視為一個經濟共同體或者一個公司,扣除兩個公司之間的運費,銷售經費等費用。

  (2) 原產地的認定

  調查對象產品不是從原產地直接進口,而是通過第3國或者只是通過第3國轉運進口的,其正常價格按下列原則計算:出口到第3國后再轉出口到韓國的,如該第3國生產同類產品且在該國消費的,以該第3國的通常交易價格為正常價格,如不能認定通常交易價格時以其他合理方法選定正常價格;只在第3國轉運或者該第3國不生產同類產品時,以原地國的交易價格為正常價格。原產地國的生產者知道產品的最終出口地或者在第3國對該產品的主要部分不作加工而只是轉口的,以原產地國為傾銷國,反之則以第3國為傾銷國。

  (3) 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正常價格計算

  被起訴國是非市場經濟國家時,選擇與該國經濟發展程度最相類似的市場經濟國家的國內市場價格為正常價格,或者以該國向第3國的出口價格或者推定價格為正常價格,通過以上途徑都不能確定正常價格時,在韓國消費的同類產品的通常交易價格調整到同等交易階段(通常情況下是出廠批發價格)后作為正常價格。

  (4) 正常價格的計算方法

  為了在同一產品間進行比較,除詳細的生產過程外,最終用戶對產品的認識程度更為重要,沒有同樣產品時以類似產品作為比較對象,對同一時期和同一流通階段進行比較,尤其是為了與出口價格相比較,需要把國內銷售價格調整到出口價格的同一流通階段,即工廠批發交易階段,為了算出工廠批發價格,要在國內銷售價格中調整包裝費、運費、優惠及回扣、手續費等費用,出廠銷售包括在原產地國家進行正常生產所需要的費用、銷售費、管理費用、利息及利潤等內容。

  4.出口價格的計算

  出口價格通常是指報關時的價格,根據銷售渠道的不同分為實際出口價格和推定出口價格,推定出口價格是沒有出口價格(如租賃或補償貿易)時或者因為出口商與進口商或者第3者之間的特殊關系或者其他補償約定,不可信報關價格時采用的出口價格。

  產業損害與否的認定

  1.產業損害的概念
  對國內已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material injury)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threat of material injury),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material retarda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industry)中,只證明其中一項,就可認定為受到損害。為征收反傾銷關稅,不但要有傾銷的事實,還要求證明傾銷與產業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WTO反傾銷協定中要求對損害事實的認定要有確實證據,這一結論要通過對傾銷進口量、傾銷進口對國內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和國內產業的影響等方面的客觀分析才能得出。

  2.決定產業損害的審查事項

  1) 實質損害與否

  協定中列舉著要審查的事項,但規定不能以一個或者幾個事項作為決定性的判斷標準,國內產業的損害要通過對生產指標(生產能力、實際生產量、利用率、生產量變化),銷售指標(實際銷售量、市場占有率、庫存)和財務指標(經營狀態、資本、負債、投資收益及資金周轉)的審查得出結論,并要分析傾銷進口和產業損害間的因果關系。

  2) 實質損害的威脅與否
  調查傾銷進口量顯著增加的可能性,為此審查出口國實際生產能力的提高和調查對象產品的庫存量。
  3) 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與否

審查是否實質上阻礙了商業性生產的開始,比較期待經營成果和實際經營成果,審查傾銷是否阻礙了國內產業的經營穩定等。

  其他

  1.再審
  韓國的關稅法雖然沒有規定自動的年度再審制度,但財政經濟部長官認為必要時可以再審已決定的反傾銷關稅征收、價格約束或者出口中止約定。財政經濟部長官在利害關系人或者該產業的主管政府機關長官的申請時可以進行再審,若情況發生或者有其他必要進行調整時,自采取措施1年后,財政經濟部長官自行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可以進行再審。

  2.價格約定
  開始反傾銷調查或者施行初裁措施后,該產品的出口商或者財政經濟部長官可以提議把出口產品的價格調整到消除傾銷損害的程度或者停止出口或者減少出口,建議被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接受后,財政經濟部長官不能采取初裁措施或者征收反傾銷關稅,并應中止或者終結調查。已采取初裁措施的,應予撤銷。

所屬專題:
紙業與反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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