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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自韓日美進口的銅版紙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2002-11-26 新華網
  北京11月26日電(記者張毅)外經貿部26日發布2002年第45號公告,公布了對原產于韓國、日本、美國和芬蘭的進口銅版紙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并決定對原產于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銅版紙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外經貿部于2002年2月6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日本、美國和芬蘭的進口銅版紙進行反傾銷調查。外經貿部對傾銷和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國家經貿委對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外經貿部初裁決定確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銅版紙存在傾銷。國家經貿委初裁決定確定,中國國內銅版紙產業存在實質損害。調查機關初裁決定共同確定,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鑒于芬蘭出口至中國的被調查產品占同期中國銅版紙總進口量的比例低于1.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外經貿部認定,該出口數量屬可忽略不計,決定終止對原產于芬蘭的進口銅版紙產品的反傾銷調查。據此,外經貿部發布公告,決定開始對原產于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銅版紙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2年11 月2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韓國、日本和美國的被調查產品(該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2002年的進口稅則號中列為: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現金保證金。

  該案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第一起反傾銷調查,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自今年1月1日生效實施后,依據該條例立案調查的第一起反傾銷案件。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將就此案繼續調查,直到作出最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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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業與反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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