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 1994)包括:
。╝)《聯合國貿易與就業會議籌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結束時通過的最后文件》所附1947年月10月30日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各項條款(不包括《臨時適用議定書》),該協定歷經《WTO協定》生效之日前已實施的法律文件的條更正、修正或修改;
。╞)《WTO協定》生效之日前在GATT 1947項下已實施的以下所列法律文件的條款:
。╥)與關稅減讓相關的議定書和核準書;
。╥i)加入議定書(不包括(a)關于臨時適用和撤銷臨時適用的規定及(b)規定應在與議定書訂立之日已存在的立法不相抵觸的最大限度內臨時適用GATT 1947第二部分的條款);
。╥ii)根據GATT 1947第25條給予的、且在《WTO協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關于豁免的決定;
。╥iii)GATT1947締約方全體的其他決定;
(c)以下所列諒解:
。╥)《關于解釋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條第1款(b)項的諒解》;
。╥i)《關于解釋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7條的諒解》
。╥ii)《關于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國際收支條款的諒解》
。╥ν)《關于解釋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4條的諒解》
。é停蛾P于豁免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義務的諒解》
。é蚷)《關于解釋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8條的諒解》
(d)《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馬拉喀什議定書》
2.解釋性說明:
。╝) GATT 1994的條款所指的“締約方”應視為讀作“成員”。所指的“欠發達締約方”和“發達締約方”應視為分別讀作“發展中國家成員”和“發達國家成員”。所指的“執行秘書”應視為讀作“WTO總干事”。
。╞) 第15條第1款、第15條第2款、第15條第8款、第38條及關于第12條和第18條的注釋中,以及GATT1994年第15條第2款、第15條第3款、第15條第7款和第15條第9款關于特殊外匯協定的規定中所指的采取聯合行動的締約方全體,應視為指WTO。GATT 1994年條款指定采取聯合行動的締約方全體履行的其他職能應由部長級會議進行分配。
。╟) (i)GATT 1994的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均為正式文本。
。╥i)GATT 1994的法文文本應按以MTN.TNC/41號文件附件A所列更正詞語為準。
。╥ii)GATT 1994的西班牙文本應為《基本文件資料選編》第4卷中的文本,但應以MTN.TNC/41號文件附件B所列更正詞語為準。
3.(a)GATT 1994第二部分的規定不得適用于一成員根據在其成為GATT 1947年締約方前頒布的特定強制性立法而采取的禁止在其內水或在專屬經濟區水域內的各點之間使用、銷售或租賃外國建造或外國改造的船舶用于商業目的的措施。此項豁免適用于:(a)該項立法中不一致條款的繼續或迅速延期;及(b)在不降低該條款與GATT 1994第二部分規定相符程度的限度內,對該項立法中不一致條款的修正。此項豁免限于根據上述立法采取的、并在《WTO協定》生效之日前通知和列明的措施。如該項立法隨后進行修改而降低其與GATT 1994第二部分的相符程度,則不再有資格屬本款涵蓋范圍。
(b)部長級會議應在不遲于《WTO協定》生效之日后5年審議此豁免,此后只要該項豁免仍然有效,則應每2年審議一次,以審查使該項豁免成為必要的條件是否仍然存在。
。╟)其措施受此項豁免涵蓋的成員應每年提交一份關于詳細統計數字的通知,該項通知應包含有關船舶實際和預期交貨的5年期變化情況平均數字,及此項豁免涵蓋的有關船舶的使用、銷售、租賃或修理的額外信息。
。╠)如一成員認為此項豁免的實施使它有理由對在援引該項豁免的成員領土內所制造船舶的使用、銷售、租賃或修理設置對等和相稱的限制,則該成員有權實行此種限制,但需事先通知部長級會議。
(e)此項豁免不損害在部門協定中或在其他場所談判關于對此項豁免所涵蓋立法的特定方面的解決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