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衡水市生態環境局公布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安平縣某紙箱廠。 據了解,2024年5月11日,衡水市生態環境局對安平縣某紙箱廠的紙箱項目污染物排放方式和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該紙箱廠4月初的污染物排放方式和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造成土壤污染。 衡水市生態環境局認為,安平縣某紙箱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的規定。2024年5月13日,該局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但安平縣某紙箱廠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權。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相關規定,衡水市生態環境局對安平縣某紙箱廠作出罰款伍萬貳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序號15: 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規定,百分值(11%-20%),取值15%; 違法主體類型:簡化管理,百分值(1%-5%),取值3%; 排放污染物類別:一般工業廢氣、一般工業廢水、污水處理廠廢水、畜禽養殖廢水或其他污染物,百分值(6%-10%),取值8%; 配合調查取證情況:配合檢查的,百分值(0%); 整改情況:全面整改并停止違法行為的,百分值(0%); 對社會影響或生態破壞程度:未造成社會影響與生態破壞的,百分值(0%)。 具體的罰款金額:(15%+3%+8%)×200000=52000(伍萬貳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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