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生態環境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成環罰字〔2023〕ZD004號),涉及成都億隆包裝有限公司。 成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成環罰字〔2023〕ZD004號 當事人:成都億隆包裝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民身份號碼):91510124749727914B 住所:成都市郫都區成都現代工業港北片區港通北三路589號 2022年12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并經后續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期間,你(單位)未按《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一廠一策”實施方案》要求停用5+1小森膠印機GL40-H等設施)。 以上事實有你(單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成環檢勘字〔2022〕ZD12232961001號)、《調查詢問筆錄》(成環調詢字〔2022〕ZD122975888001號)、《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關于12月19日零時啟動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的通知》(成污防“三大戰役”辦〔2022〕190號)、《關于12月26日零時解除重污染橙色天氣預警的通知》(成污防“三大戰役”辦〔2022〕195號),你(單位)《環境影響報告表》、批復及驗收文件,你(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一廠一策”實施方案》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成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我局依法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依法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述稱:1.公司從事藥品外包裝(紙盒、說明書、標簽)生產,因疫情防控措施的改變,社會面消炎藥、退燒藥需求增大,政府部門督促各大藥企保供生產,我公司作為藥品的配套企業,訂單量暴增,隨著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到來,我公司停用一廠一策要求的5臺印刷機,但為了確保防疫藥品外包裝的保供,不得已使用了一廠一策要求停用的1臺小森5+1印刷機。2.我公司屬于初次違法,整改及時,情節輕微,申請不予處罰。 以上事實,有《行政處罰告知書》(成環罰告字〔2023〕ZD006號)、《送達回證》、你(單位)陳述申辯意見為證。 經我局對你(單位)提出的陳述意見進行復核并組織集體討論,我局認為,我局在辦理上述案件中程序合法,證據確實充分,適用依據正確,你單位所述意見不影響違法事實成立。但考慮到你(單位)為保供印刷且積極整改情況屬實,根據《成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按照《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裁量,現對你(單位)作出如下決定:處罰款1.6萬元(大寫人民幣壹萬陸仟元整)。 上述款項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繳款方式:憑成都市生態環境局開具的《四川省通用電子繳款通知書》和本決定書到銀行柜臺繳至:成都市財政局。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成都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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