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證監局網站12月2日發布關于對天津廣大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李龍、岳建生、翟國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天津證監局調查,天津廣大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與天津食品集團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食品集團商貿公司)簽訂《購銷協議書》,約定委托其采購生產經營所需物資,并于2021年12月20日撥付預付款3000萬元。食品集團商貿公司為公司間接控制人天津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與公司構成關聯方,前述交易為關聯交易。公司分別于2022年4月25日、5月19日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補充審議前述關聯交易,并于4月28日發布關聯交易公告。 公司未能就與食品集團商貿公司的關聯交易及時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以及《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 公司董事長李龍,董事兼總經理岳建生,職工董事、總經理助理兼董事會秘書翟國紅,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前述事項負有責任,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以及《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一條的有關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以及《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李龍、岳建生、翟國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天津證監局指出,相關當事人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天津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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