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
“公益訴訟守護美好生活”新聞發布會
在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召開
會議通報了
全省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工作情況
并發布了10個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其中包含
西山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
訴某紙業有限公司污染環境刑事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讓我們來看看具體案情吧!
昆明某紙業有限公司
通過私設暗管
向螳螂川直排生產廢水
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費用
共計人民幣1081.5021萬元
不僅污染環境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對此
西山區人民檢察院接報后
經審查認為某紙業公司
可能涉嫌污染環境罪
并向人民法院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私設暗管向螳螂川直排生產廢水
當事人被判處罰金
該案經審理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甲、直接責任人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罰金50萬元;判處該公司罰金200萬元,同時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
嚴重污染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因涉及污染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問題,依托“河(湖)長+檢察長”協作機制,西山區河湖長辦將情況通報西山區人民檢察院。
西山區人民檢察院接報后,經審查認為某紙業公司可能涉嫌污染環境罪,遂依法進行立案監督,并組成刑事檢察、公益訴訟檢察聯合辦案團隊,及時介入引導偵查,協同開展公益訴訟調查取證。經司法鑒定機構對該公司直排生產廢水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費用進行鑒定,共需賠償人民幣1081.5021萬元。經西山區院調查,本案中存在股東與公司存在財產混同情形,某紙業公司及3名股東應對環境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2022年7月,西山區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以污染環境罪追究某紙業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黃某甲、直接責任人李某某的刑事責任,并判令某紙業公司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1081.5021萬元、鑒定檢測費12.95萬元,合計1094.4521萬元,公司3名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立足公共利益保護職能
當事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