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公布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某印務有限公司(下文簡稱:當事人)因未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被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合計罰沒117.29萬元。 無證生產,但符合質量標準 當事人成立于1996年4月29日,主要從事包裝裝潢印刷等業務。直至案發,當事人生產的雀巢8次方冰激凌彩盒系用于包裝雀巢8次方冰激凌的包裝盒,直接接觸包裝在里面的8塊冰激凌,屬于《關于開展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證無證查處工作的公告》附件目錄所列食品用紙容器中的淋膜紙盒制品。 現查明,200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期間,當事人在未取得生產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生產、銷售上述雀巢8次方冰激凌彩盒。具體情況如下: 一、2009年9月11日至2009年9月14日,當事人銷售2009年9月1日前生產的上述雀巢8次方冰激凌彩盒129.43萬只,取得銷售收入即貨值金額25.50萬元,違法所得3.29萬元。 二、2009年9月8日至2020年8月22日,當事人生產上述雀巢8次方冰激凌彩盒36219.29萬只,并于2009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28日銷售完畢,取得銷售收入即貨值金額6570.48萬元,違法所得91.99萬元。 案發后,當事人主動追回雀巢8次方冰激凌彩盒63000只,并于2020年9月25日取得《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2021年1月,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上述追回的雀巢8次方冰激凌彩盒進行抽樣送檢(抽樣200只)。經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檢測并出具的檢測報告,當事人生產、銷售的上述雀巢8次方冰激凌彩盒符合相關標準。 符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規定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2009年9月11日至2009年9月14日銷售2009年9月1日之前生產的雀巢8次方冰激凌彩盒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之規定,構成銷售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的工業產品行為。 當事人在未獲得列入第一批目錄的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09年9月8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生產雀巢8次方冰激凌彩盒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之規定,構成無生產許可證生產工業產品行為。 當事人生產上述雀巢8次方冰激凌彩盒期間采取相關措施嚴格控制產品質量,且經抽樣送檢,上述產品符合相關標準;案發后當事人主動追回部分涉案產品,主動減輕危害后果并及時改正,積極配合調查和主動提交證據材料等情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 合計被罰沒逾117萬元 對當事人銷售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的工業產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叁萬貳仟玖佰肆拾貳圓玖角肆分(32942.94);2.罰款人民幣壹(1)萬圓整。 對當事人無生產許可證生產工業產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1.沒收雀巢8次方海鹽味粘膠紙盒63000只(含送檢200只);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玖拾壹萬玖仟玖佰壹拾圓肆角玖分(919910.49);3.罰款人民幣貳拾(21)萬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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