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筆者從廣東省湛江市生態環境局獲悉,該局于近日公布了《2021年湛江市十大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筆者查看后得知,兩家造紙企業環境違法案例赫然在列。其中,一家因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被罰25萬元,另一家因為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水被罰50萬元! 01、通過信訪舉報線索查處湛江華信紙業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行為案 根據環境信訪投訴統計數據梳理發現,群眾多次反映湛江華信紙業有限公司氣味難聞、污染環境。為掌握企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污染物排放情況,2021年9月,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廉江分局執法人員對湛江華信紙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燃煤鍋爐配套建設的廢氣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廢氣經治理設施處理后,通過煙囪排放至外環境。 市生態環境局廉江分局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該公司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公司外排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濃度均超過廣東省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2中的燃煤鍋爐排放濃度限值。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廉江分局對該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進行立案查處。湛江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對其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二十五萬元的罰款。該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處罰履行期限內全額繳納了罰款。 02、遂溪縣廣林紙業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9月,湛江市生態環境局遂溪分局執法人員對遂溪縣廣林紙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年產5萬噸瓦楞紙、箱板紙項目正在生產,其鍋爐除塵水通過雨水溝排入廣豐水庫。根據該項目環評文件,該公司的鍋爐除塵水循環使用,不外排。 該公司將鍋爐除塵水利用雨水溝外排,構成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湛江市生態環境局責令其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處五十萬元的罰款。 據了解,根據原環保部《關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有關“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關法律責任適用問題的復函》(環函〔2008〕308號),以下幾種情形可以理解為屬于“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1.將廢水進行稀釋后排放;2.將廢水通過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容器轉移出廠、非法傾倒;3.在雨污管道分離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廢水;4.其他擅自改變污水處理方式、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廢水等規避監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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