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將對再生材料進口實施配額制,進口再生材料額度最高為80%,其余20%必須來自國內。該政策預計于2025年1月1日實施。 配額實施標準是基于設施的設計產能來計算,即設計產能中,80%的原料可來自進口,另20%則須采用國內原料。 該政策只允許進口用于生產的再生原料,不得進口供二次加工或轉售的原料。進口廢紙只允許用于生產紙制品和商品,但商品漿被排除在此政策之外。廢塑料只允許商業回收珠生產設施經營者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進口。 進口再生原材料的企業需要在越南的信貸機構繳納越南盾押金,以支付退回或銷毀不允許進口的材料所涉及的任何潛在成本。 
如果該押金不足以抵付退回或銷毀非法材料的費用,進口商須補充額外費用。 該法令還規定,進口回收物的存放地點和海關部門批準的檢查機構對材料檢查時間必須報備越南海關當局,供海關官員進一步檢查。 如果待檢材料與已檢材料的出口國、供應商、名稱、類型、技術特征和原產地一致,或經評估機構認證,進口商可以申請免檢。 連續五次進口的再生材料符合越南的環境技術法規,財政部可以頒發免檢證書。越南尚未透露這些措施何時會實施。 2020年11月,越南通過了環境保護法,以上新規則是該法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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