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筆者從四川省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官網獲悉,成都市生態環境局于2月25日對蒲江縣國紅造紙廠進行檢查,發現該企業造紙生產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擅自開工建設。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及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4月8日,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向蒲江縣國紅造紙廠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蒲江縣國紅造紙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但該紙廠未在規定時限內申請聽證和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相關規定,同時根據《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年版)》規定的自由裁量規則、基準和處罰金額的計算方式,成都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蒲江縣國紅造紙廠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對其處罰款1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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