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法院報刊登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
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賠償權利人中衛市人民政府、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與賠償義務人寧夏美利紙業集團環保節能有限公司申請司法確認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第二十條之規定,現將三方簽訂的《中衛美利林區沙漠污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一、生態環境損害事實寧夏美利紙業集團環保節能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至2007年6月期間違法傾倒造紙黑液形成黑色粘稠狀物質,造成了土壤及地下水環境、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損害。經第三方檢測和專家評審,判定粘稠混合物不具有易燃性、反應性、感染性、腐蝕性、毒性等危險特性,可作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進行處置和管理,清挖出的固廢已全部轉運至中衛工業園區工業固廢填埋場進行安全處置。同時,對美利林區道路土壤環境委托第三方進行了評估,結論為:土壤含量和浸出樣品檢測結果均未超過相應標準限值,后續無需進行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鑒于以上事實,中衛市人民政府、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寧夏美利紙業集團環保節能有限公司在依法依規的基礎上,就美利林區的綜合治理,消除環境風險隱患事宜經磋商后達成協議。
二、協議主要內容第一階段:1.中衛市人民政府、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對于前期由寧夏美利紙業集團環保節能有限公司承擔的污染場地調查、評估,鑒定、清理、轉運、處置、植被恢復等各項賠償費用共計4423萬元予以確認(賠償義務人已借款支付)。2.賠償義務人繼續按照《中衛美利林區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承擔植被恢復工程費用(以實際產生的費用為準),直至監管部門驗收合格。3.賠償義務人應按照《中衛美利林區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繼續做好對美利林區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工作,強化對地下水水質監測,并承擔風險管控期間發生的費用(含地下水監測等費用)。應建立健全美利林區管護長效機制,繼續投入管護資金和人員力量,加強林區的后期管護工作。4.賠償義務人賠償中衛市人民政府行政應急處置費用10.7萬元,自協議經司法確認后60日內一次性上繳中衛市財政賬戶。5.賠償義務人在省級媒體上就美利林區沙漠污染問題公開賠禮道歉。
第二階段:1.賠償權利人及賠償義務人磋商同意按照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編制的《中衛美利林區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建議,由三方共同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開展美利林區生態環境效益評估,經專家進行評審,形成評估意見。所需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2.以林區的生態效益補償本次土壤和地下水環境損害帶來的損失,效益不足的采用其他方式予以補償。如有單位、組織、個人發現上述協議內容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請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內書面告知本院。聯系人: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董瑤聯系電話:0955-7074036聯系地址:中衛市沙坡頭區秀水街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