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更好協調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下的差異化管控,優化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方式,發揮生態環境守法企業在日常監管中的正面激勵和示范效應,落實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加快推進生態環境執法機制與執法能力現代化建設,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以下簡稱“正面清單”),是指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活動中,對經篩選程序編入的企業和項目,予以采取減少、免除現場檢查等正面激勵措施的名錄制度。 第三條制定和實施正面清單制度遵循公開公正、篩選從嚴、監管與守法相適應和守法激勵、失信懲戒原則。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負責正面清單的編制、動態調整、公示、發布、信息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正面清單的編制必要時可會商發改、經信、住建、水務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同級防疫指揮部,并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或項目編入正面清單。 第六條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應及時向社會發布正面清單。在正面清單正式發布和調整之前,通過市生態環境局網站或本地主要媒體等平臺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日。 第七條正面清單實行動態調整制度。動態調整分為定期調整和不定期調整兩種形式。 定期調整是指重污染天氣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自形成后的第二年開始,每年更新一次,并于當年3月31日前發布。 不定期調整是指根據實際情況,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或項目篩選編入正面清單或者將不再符合條件的企業或項目移出正面清單。 第八條編入正面清單的企業或項目,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從正面清單中予以移出: (一)通過信訪舉報等途徑,涉嫌生態環境違法經調查屬實的; (二)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引發次生環境災害或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 (三)因企業合并、破產、注銷等原因導致主體滅失的; (四)項目已完工的; (五)其他應當移出的情形。 移出決定(含移出理由)應當告知被移出的企業或項目。 第九條向社會公示的正面清單應包括企業或項目的以下內容: (一)名稱; (二)所在地; (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四)行業類別; (五)特征污染物排放因子名稱; (六)正面清單的類型。 發生調整事項的,公示內容還應包括調整事由。 第三章分類實施 第十條正面清單按照以下三種類型實施: (一)疫情防控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二)重污染天氣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三)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符合條件的同一企業或項目可以同時編入不同類型的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第十一條疫情防控正面清單的實行時間原則上截至疫情結束后的第六個月。 重污染天氣正面清單的實行時間為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 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的實行時間原則上為發布之日起一年。 第十二條正面清單重點從以下行業中篩選: (一)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護服、消毒液、醫藥、醫療設備等醫療衛生、物資生產企業; (二)民生保障重點行業企業,包括規模以上畜禽養殖、屠宰及肉類加工、農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電力、燃氣與民生保障直接相關的企業; (三)污染小、吸納就業能力強的行業企業,包括計算機、通信電子、機械加工等污染小的技術密集型和勞動密集型行業企業,以及餐飲、娛樂、洗浴、汽車銷售和維修等服務業企業; (四)重點工程項目,包括國家和地方重點交通基建、水利工程重大項目; (五)重點領域企業,汽車制造,鐵路、船舶、航空航天、電力裝備制造等領域企業; (六)其他已安裝在線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并與生態環境局聯網的企業。 第十三條由國家和地方黨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揮部認定、認可的,可編入疫情防控正面清單。 第十四條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或項目,可以編入重污染天氣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一)屬于《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中績效分級A級; (二)環境管理規范、環保手續齊全、污染防治設施齊備且正常運行; (三)環境守法狀況良好,近一年內未因環境違法受到行政處罰; (四)近兩年內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第十五條民生保障重點行業企業及污染小、吸納就業能力強的行業企業,滿足以下條件,可以編入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一)環境管理規范、環保手續齊全、污染防治設施齊備且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穩定; (二)環境守法狀況良好,近兩年內未有環境違法記錄,包括不得有被多次責令整改記錄或督辦記錄。對于近兩年內有一次環境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能及時整改,在企業作出守法承諾后,可納入正面清單; 第十六條重大工程項目、重點領域企業,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編入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一)近一年內已經進行過現場檢查且無嚴重環境違法紀錄的; (二)按要求安裝在線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 第十七條對于已經安裝在線監控的非重點領域企業,近兩年內未發生環境突發事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編入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一)連續兩年環境信用評價為綠、藍色或同等信用等級的; (二)在環境保護方面獲得政府獎勵,一年內無環境違法記錄的; (三)在線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在線監控數據穩定達標,一年內無環境違法記錄的。 第十八條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燒、危險廢物(含醫廢)集中處置、城鄉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工業集聚區工業污水集中處理的企業或項目,及近三年內存在污染環境犯罪記錄的企業,均不得編入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第四章篩選程序 第十九條市局審批處負責本轄區重大工程項目、重點領域正面清單的初步篩選與移出。 第二十條市局法規處負責提供提供環境信用評價為綠、藍色或同等信用等級的企事業單位名單。 第二十一條遼寧省沈陽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負責提供在線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在線監控數據穩定達標的企事業單位名單。 第二十二條各分局(各區執法隊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日常監管正面清單的初步篩選與移出。篩選與移出時應征求分局各管理部門意見,并由各分局(各區執法隊派出機構)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三條初步篩選的正面清單報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可征求市局相關處室意見,經負責人集體討論審定后報市生態環境局批準發布。 第二十四條發生符合條件的企業或項目可編入正面清單或移出事由時,負責初步篩選的單位應及時通報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予以編入或移出。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應建立健全監督執法正面清單檔案歸檔和保存。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應建立健全納入監管的企事業單位的電子檔案系統。 第二十六條對編入正面清單的企業或項目,生態環境部門可應企業需要開展幫扶指導,指導企業進一步建立健全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 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對編入重污染天氣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內企業或項目不停產、不限產、不檢查、不打擾,保障企業正常生產、項目正常運轉。 第二十七條生態環境部門對編入正面清單的企業或項目: (一)環境違法輕微并及時糾正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處罰,督促其盡快整改,對因疫情影響而未按時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長整改期限; (二)審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 第二十八條生態環境部門持續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通過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企業,切實維護守法企業的合法權益,打造和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對群眾反映強烈、損害群眾和環境公共利益、有主觀惡意的偷排偷放行為、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以及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的,通過生態環境監督執法與司法的聯動,加大懲處力度。 第六章監督執法方式 第二十九條生態環境部門運用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采用遙感、無人機巡查、在線監控、視頻監控、用能監控和大數據分析等科技手段對正面清單內的企業或項目開展非現場檢查,并根據正面清單內不同的企業或項目的類型,采用不同的監督執法方式: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至第(五)項的企業或項目,在清單實行期間被“雙隨機”抽查到的,可免于現場執法檢查。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的企業,可以作為“雙隨機、一公開”的一般監管對象,減少其現場抽查頻次,并以非現場執法方式為主接受執法監管。 第三十條正面清單內的企業或項目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環境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 正面清單內的重點排污單位,依據《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規定公開環境信息。 鼓勵正面清單內的非重點排污單位,參照《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規定公開環境信息。 第三十一條正面清單內的企業或項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分局(市生態環境執法隊)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及時開展現場執法檢查: (一)涉嫌環境違法被媒體曝光,上級領導批示、群眾信訪舉報的; (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引發次生環境災害或者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 (三)經非現場監管發現環境違法線索的; (四)其他應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的情形。 對于作出守法承諾后實施環境生態違法犯罪的企業,應予以從重處罰。 正面清單企業的相關違法犯罪信息要納入環境信用評價平臺,進行聯合懲戒。 第三十二條各分局(市生態環境執法隊)的工作人員在開展正面清單工作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沈陽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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