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生態環境廳出臺18條指導意見做好企業復產復工生態環境服務保障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疫情防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決落實省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會議精神,組織開展疫情防控期間企業項目復產復工開工中有關生態環境服務保障工作,推動經濟社會發展,2月20日,貴州省生態環境廳出臺了《關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產復工開工生態環境服務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共18條,分別在開辟行政許可綠色通道、指導企業復產復工環境管理、強化復產復工企業環境風險防控、加強技術服務和環境突出問題整改調度四個方面開展疫情防控期間企業項目復產復工開工中有關生態環境服務保障工作,全力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 《指導意見》明確,針對疫情防控急需的臨時性醫療衛生、醫用物資生產、醫療廢物處置等建設項目,實施豁免環評手續;疫情結束后仍需使用的上述疫情防控臨時性相關項目,實行環評“承諾先批后審制”,在建設單位承諾守法的基礎上,先批準同意開工,后審批項目環評文件、申領排污許可證。對經技術審查存在問題需要整改,但環境風險可控的,采取視頻等方式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核后再審批環評文件、核發排污許可證。針對脫貧攻堅補短板和生活必需品生產等涉及民生的項目,實行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在建設單位出具承諾書后,受理公示與技術評估同步、審批前公示與政策符合性要件審查同步,公示結束即完成審批,固定污染源項目同步申領排污許可證。針對納入省重大項目辦重點工程項目、十大千億級工業產業項目、十二個農業特色優勢產業項目、省級文化旅游重點項目等重大建設項目,通過線上申報和審查,需要技術評審的采取專家函審或視頻會審等方式進行,做到快捷辦理,“不見面”完成項目環評審批和排污許可證核發。對確需提交材料原件的,先提供電子材料,待疫情結束后再補交材料原件。針對醫療機構應急增加CT、車載CT、移動DR等X射線影像設備,在保障適用場所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相關標準要求的前提下,豁免辦理環評和輻射安全許可手續,疫情結束后仍需要繼續使用的,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簡化審批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新建醫療廢物處置主體設施及其配套污染治理設施全面建成后,經當地生態環境分局審核達到運營條件的,可開展應急處置。疫情結束后,再予以核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對經技術審查存在問題需要整改,但環境風險可控的,采取視頻等方式對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復核后發證。疫情期間,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到期但尚未開展現場核查的,到期后自動延續經營許可,延續時間不計入新的經營許可時間,疫情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延續審批。 《指導意見》要求,企業復產復工時,環保責任人必須同步到崗到位,相關環保設施具備正常運行條件,避免因管理缺位造成環境違法;指導企業在復產復工前,全面開展環保設施自查,及時檢修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故障,對廠區環境污染風險點進行全方位排查,確保環保設施能夠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響,企業環保設施運行所需的材料和藥劑等物資不足造成環保設施不能正常運行,違反相關規定排放污染物的,要依法給予企業合理的整改期限,主動協調專業技術力量指導企業進行整改;堅決查處借疫情防控影響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偷排直排,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故意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按規定申報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移、利用等信息,產生的危險廢物分區、分類貯存,嚴格按照五聯單管理要求規范管理,依法處置危險廢物,堅決防止和查處非法排放、傾倒和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對符合條件的復產復工企業,做到排污許可證應發盡發。 《指導意見》強調,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指導企業認真開展環境應急處置設施、物資檢查;指導企業做好廢水、廢氣在線監測設備檢查;督促企業做好復產復工后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治理;指導企業加強環境應急值守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指導意見》指出,在省級生態環境專家服務團基礎上,各地要組織本地區生態環境專家服務團隊,在復產復工期間對企業進行分類指導、精準服務,主動提供環保技術幫扶,確保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進一步加強工作調度,認真梳理中央、省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和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問題整改工作受疫情影響的情況,掌握復工開工及準備工作情況,推動盡快復工開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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