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公布《關于崇州市黑石紙業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公示》,據了解,該紙企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崇州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對該企業進行行政處罰金額15萬元。 
據了解,崇州市黑石紙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04月14日,經營范圍包括包裝用紙、丙苯乳液制造、銷售;收購廢紙。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對該企業進行行政處罰金額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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