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進口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實行許可管理。本規定適用于申請進口《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中廢紙的環境保護管理。 二、進口廢紙的企業除符合《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許可條件 。ㄒ唬┥a能力應不小于5萬噸/年,并具有與加工利用能力相適應的制漿、造紙等生產加工設備。 (二)符合《造紙產業發展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相關產業政策的要求,廢紙企業或相關生產線未被列入《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名單》。 。ㄈ┮婪ㄒ酪幦〉门盼墼S可證,并符合排污許可證相關規定。 。ㄋ模⿷攲嵤⿵娭菩郧鍧嵣a審核的,應符合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有關要求。 。ㄎ澹┌凑铡吨茲{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制定監測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記錄、監測報告,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并按規定公開監測信息。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與環保部門聯網,保證正常運行,并公開自動監測結果。 。┙鼉赡陜葲]有因將進口廢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許可證載明的利用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ㄆ撸┙荒陜葲]有因以下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1.進口廢紙分選或加工利用過程產生的殘余廢物未進行無害化利用或處置,包括將上述殘余廢物中的廢塑料未經加工清洗等方式處理干凈直接出售,以及交由個人或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進行利用或處置; 2.未將脫墨工藝產生的脫墨渣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八)具有附1所列的加工利用廢紙的加工利用場所、設備、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以及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并經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核實合格。 三、其他規定 申請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要求、申請、審批和監督管理,變更、遺失處理等程序,應當執行《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此外,還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ㄒ唬┍疽幎▽嵤┖笫状紊暾堖M口廢紙的企業,應當提交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核實表(見附1),以及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企業加工利用場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情況出具的《監督管理情況表》(見附2)。核實表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內企業有新、改、擴建項目的,核實表應當重新核實并提交。 (二)再次申請進口廢紙的企業,應當提交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企業加工利用場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情況出具的《監督管理情況表》。核實表過期的,應當重新核實并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