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山紙業發布公告稱,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于對劉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7]21號)。
具體內容如下:
“劉潔:
經查,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6月29日期間,你任福建省青山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山紙業或公司)董事。你于2017年6月19日通過證券交易所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青山紙業股票988,800股。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項規定,你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但你未預先披露。上述行為違反了《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
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引以為戒,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杜絕類似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劉潔先生已于2017年6月29日辭去公司第八屆董事會董事職務。公司將持續跟蹤本次原董事劉潔違規減持股份案件的進展情況,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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