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實施意見》提出,河北省將逐步建立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運行機制,推進集體林權規范有序流轉,促進集體林業適度規模經營,完善扶持政策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充分調動社會資本發展林業的積極性,增強林業發展活力。
根據意見,河北省將繼續做好集體林地承包確權工作,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前以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發包的集體林地,因承包期未滿未落實家庭承包的,待其承包期滿后,按家庭承包政策承包到戶。對已承包到戶的集體林地,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有關要求登記發證,將權屬證書發放到戶。對采取聯戶承包的集體林地,通過林權登記將林權份額量化到戶。對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依法將股權量化到戶。
落實所有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有權依法發包集體林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有權對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使用林地進行監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糾正長期拋荒、毀損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等行為。集體林地被征收的,集體經濟組織有權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見并依法獲得補償。
穩定承包權。林地承包權人對承包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要穩定現有林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集體林地由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家庭承包,不論經營權如何流轉,集體林地承包權都屬于承包農戶。承包林地被征收的,承包農戶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承包農戶有權對承包林地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有權通過轉讓、互換、出租(轉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地并獲得收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禁止或限制其合法經營,不得強迫或限制其流轉土地。
放活經營權。林地經營權人對流轉林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內占有、經營并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探索發放林地經營權證,賦予經營權人更有保障的林地經營權,確保其有穩定的經營預期。拓展經營權權能,賦予經營權流轉、投資入股等權能。鼓勵采取林地股份合作、林地托管等多種方式探索更多放活林地經營權的有效途徑。
在不影響整體生態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對穩定的前提下,允許對承包到戶的公益林進行調整完善,探索建立公益林動態管理機制。允許采取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用于發展林下種植業、養殖業、采集業或森林旅游業,提高公益林綜合利用效益。
采伐經濟林、耕地及房前屋后等非規劃林地上的林木不納入采伐限額管理。鼓勵和引導新型經營主體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允許其自主選擇采伐不同樹齡的樹和方式,并以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森林經營方案為依據,優先安排采伐限額指標。社會力量投資營造的商品林,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經營者需要可單獨編制森林采伐限額,確保其適時采伐林木。全面推行集體林采伐公示制度,簡化審批程序,加快推進網上審批和委托鄉(鎮)政府核發采伐許可證,為農民或其他經營主體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
按照意見,到2020年,河北省集體林業良性發展機制將基本形成,所有權進一步落實,承包權更加穩定,經營權更加靈活,林權流轉和抵押貸款制度更加健全,林業管理服務體系更加完善,森林資源持續增長、農民林業收入明顯增加、生態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將得以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