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排污許可證,新疆石河子一紙業有限公司擅自生產違法排污,被石河子市環境監察支隊勒令停業后,督察時查封企業配電箱。
不過,企業現場負責人張某女沒有理會封條的法律效應,她擅自撕毀封條推閘繼續生產。6月13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石河子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張某女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執行行政拘留11日的行政處罰。
記者從石河子市環境監察支隊獲悉,經核實,該紙業公司衛生紙項目,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建成;配套廢水處理設施未建設已投入生產,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市政下水管網;無排污許可證非法排放水污染物,石河子市環境監察支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該企業下達了罰金40萬元的經濟處罰。
5月24日凌晨1時23分,石河子市環境監察支隊環境監察人員,對位于石河子市工二區北三路的一家紙業有限公司所屬廢紙回收制衛生紙項目生產情況進行后督查時,發現該生產車間配電箱上的封條消失不見,生產線擅自恢復生產。
鑒于后督查中發現該公司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石河子市環保局于當日批準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并由環境監察人員負責對其進行調查取證。
5月25日上午,環境監察人員依法對該公司現場負責人張某女進行調查詢問。
經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男,2009年3月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公司建有瓦楞紙項目一條,2012年委托環境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并報八師石河子市環保局審批,因年生產能力小于5000噸,屬于國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業而未得到批準。
該公司在瓦楞紙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不予批準的情況下,擅自于2013年建成并投入生產。
2017年1月5日,環境監察人員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生產。后環境監察人員數次后督查,該項目未生產。
4月26日23時許,環境監察人員后督查時,發現該公司瓦楞紙生產線擅自恢復生產。環境監察人員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該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限5月7日恢復建成原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4月27日環境監察人員對該公司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將瓦楞紙項目生產線查封。同日經批準后,對該公司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公司法人代表張某男以在南疆回不來為由,派其兒子到環境監察支隊接受調查。
5月12日,環境監察人員對該公司瓦楞紙項目生產情況后督查時,發現該公司場地西南側一棟平房內建有一條衛生紙生產線。
環境監察人員進入生產車間時,生產設備剛停止生產,設備發熱,有乳白色廢水正從管線內流入下水管網中。
經核實,該公司未依法報批衛生紙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于2015年5月建成,需配套的廢水處理設施未建成已投入生產,無排污許可證,產生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市政下水管網中。
環境監察人員下達了《責令停止排污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生產,6月12日前拆除生產設備或搬遷。
同時,環境監察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將衛生紙項目生產線查封。環境監察人員下達《約見通知書》,要求該公司法人張某男攜帶營業執照、身份證等資料到環境監察支隊接受調查。張某男再次以在南疆回不來為由,派妻子張某女到環境監察支隊接受調查。
5月26日,環境監察人員與環境監測人員共同到該公司對其排放的廢水進行采樣。根據石河子市環境監測站6月1日監測報告數據顯示,該公司所排廢水中懸浮物濃度為34㎎/L,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35㎎/L,超過了《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表2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制漿和造紙聯合生產企業的限值0.13倍、0.5倍。
石河子市環境監察支隊查實,該公司所屬的廢紙制瓦楞紙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環保部門審查后未予批準,擅自于2013年5月開工建設,需要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擅自于同年投入生產;廢紙回收制衛生紙項目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需要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擅自于2015年5月建成并投入生產;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生產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市政下水管網。
該公司據不按照環保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的要求停止生產,石河子市環境監察支隊,分別于4月27日和5月12日依法對該公司廢紙回收瓦楞紙項目,和廢紙回收衛生紙下項目生產線實施查封。
環境監察支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四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建議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鑒于該公司法人張某男以在南疆回不來為由,拒不到環境監察支隊接受調查,其兒子及妻子張某女用語言威脅環境監察人員,態度惡劣,建議對該公司從重處罰。
6月13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石河子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張某女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執行行政拘留11日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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