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大改革創新力度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林業建設的意見》提出,社會力量造林綠化成林后可按一定比例在非林地搞基礎設施建設,5000畝以下的可按成林面積的3%、超出5000畝至10000畝的部分按2%、超出10000畝的部分按1%的比例(允許3個面積幅度的用地指標疊加),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用地指標,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社會力量參與造林綠化,經驗收合格能列入工程范圍的,優先按相關規定享受國家或地方林業工程項目補貼政策;不能列入工程范圍的,由各級政府統籌生態建設相關資金,制定相應政策標準給予獎勵或補助,根據造林計劃優先使用林木良種。
社會力量參與造林綠化可在其經營的林地內開展綜合經營,發展林下經濟,開展生態旅游、森林體驗和森林養生等,大力提升林業生產的綜合效益。需要改變林地用途的,應依法辦理使用林地手續。
社會力量參與造林綠化符合法律規定、取得承包經營權的,發放林權證或不動產證書。符合生態公益林標準的,逐步納入生態公益林給予補貼。集體和個人的天然林納入國家停伐天然林商業性采伐范圍后,按規定享受國家補貼。
支持社會力量發展林木種苗產業,推行林苗一體化模式。社會力量投資新建苗圃,以育代栽,長期經營,可一次性計入造林面積,符合工程驗收標準的可按規定享受國家一次性造林補助。
農民或其他經營主體從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商品林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可依法流轉給社會力量。仍由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商品林,在明晰產權、承包到戶前確需流轉給社會力量的,要制定流轉方案并公示,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履行村民會議程序后,采取招標、拍賣或公開協商等形式流轉。林地承包期限為70年,承包期屆滿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縣(市、區)政府要加快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平臺,促進林權流轉交易。建立森林資源價值評估體系和林權流轉綜合信息發布體系,為林權流轉提供服務。各縣(市、區)要設立林權流轉補助資金,對林權流轉期限在5年(含)以上且流轉面積在100畝以上的規模經營主體給予補助。
推進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分置為承包權和經營權。落實和長期堅持農村林地集體所有權,依法保護農民林地承包權,保障林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賦予林地經營權流轉、抵押、入股等權能。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所辦涉林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實施品牌戰略,對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省政府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認定為著名商標,省名牌產品,綠色、有機、地理標志和省林果名牌產品,由當地政府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林業龍頭企業予以貸款貼息支持,引導企業發展林果、林板(紙)等深加工項目,提高林產品附加值,引導企業投資森林旅游,地方財政按照一定比例給予貼息配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