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吉林省林業廳獲悉,吉林省出臺了《吉林省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補償標準》。自2014年10月1日起,胸徑5厘米以下和胸徑5厘米以上的天然林或人工林將分別按標準進行補償。
原補償標準從1991年執行至今,與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相適應。我省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一般為當地前三年耕地(旱田)平均年產值的8.5倍到12倍,而建設項目使用耕地(旱田)的,這兩項補償費用一般為25倍至30倍。
新的補償標準將于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適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補償。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期限分為永久使用(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和臨時占用林地,臨時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過2年。永久使用林地的單位或個人,需向被使用林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臨時占用林地的單位或個人,需向被臨時占用林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支付林地補償費和林木補償費。
林木補償標準,按新標準中規定的胸徑5厘米以下和胸徑5厘米以上的天然林或人工林,分別按標準進行補償。林地上其它附著物的損失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雙方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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