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拓寬林業投融資渠道,規范林權抵押貸款業務,完善林權登記管理和服務,有效防范信貸風險,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吉林出臺了林權抵押貸款實施意見。
《意見》共有36項內容,分別對林權抵押適用范圍、遵循原則、可抵押林權、不可抵押林權、林權抵押條件、借貸人要求、貸款辦理流程、履約違約、如期還貸等各環節給出了明確的要求。
《意見》指出,林權抵押貸款應遵循依法合規、公平誠信、風險可控、惠農利民的原則,重點滿足農民等主體的林業生產經營、森林資源培育和開發、林下經濟發展、林產品加工的資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產、生活相關的資金需求!兑庖姟诽貏e強調:所有用于抵押的林權不得改變林地的性質和用途。此條款為確保原有林地屬性,遏制林地減少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2007年11月,吉林省啟動首批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試點;2009年4月吉林省政府召開全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動員大會,全面推進吉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2012年8月吉林省出臺《集體林權制度配套改革實施方案》,提出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全省集體林權制度配套改革主要任務。此次出臺的《吉林省林權抵押貸款實施意見》是進一步落實《集體林權制度配套改革實施方案》的重要舉措。
林農可以依據《意見》的要求,在不用采伐林木、出讓林地的情況,利用抵押貸款的方式就可將擁有的林權變成可使用的現金,利用這部分現金,林農可以在自家林地上開發綠色林下產品,發展林下經濟,用獲得的收益償還林權抵押的貸款。
林改讓林農擁有林權,而《意見》的出臺,則讓林權變成林農可支配的財產,真正讓林農從林改中獲得紅利,為加快吉林省林業經濟轉型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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