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分組審議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多位與會委員、代表就二審稿提出多項修改意見,公益訴訟主體、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等內容均成討論焦點。
有委員直言,人大環資委在此前換屆選舉時丟了將近1000票,如果這次環保法修改不能滿足民眾期待,“下一屆,我們還不知道會丟多少票”。
“現在修訂環保法,我認為應該研究清楚怎么修,我們需要一個什么樣的新法?”辜勝阻委員認為,修訂前的環保法是基于一種假設,即環保就是政府管企業排污,簡單的政企關系,所以現行環保法偏重于對企業的管制,而忽視了對政府環保行為的規范和制約。
“這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如果地方政府和污染企業穿一條褲子怎么辦?誰來監督政府?”辜勝阻說。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包克辛也表達了相同的觀點,在他看來,中國環境狀況惡化之快,群眾意見之大,說明現行的“環保體制、管理模式存在較大的問題”。其中,政府部門設置過多的前置審批,在環境保護方面不僅沒能夠解決問題,相反還造成了更多的權力尋租現象。
包克辛建議,環保法修正草案二審時,應借鑒發達國家的管理模式,將環保的前置審批制改為承諾制,同時嚴格企業、環保監管和各級政府的責任,按排放標準和企業的承諾進行嚴格監管、嚴厲處罰。
包克辛回憶:上個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初期,經國務院批準,國家支持其所在企業到美國辦一家紙漿廠。由于美國沒那么多前置審批,手續辦得很快,企業承諾遵守當地的環保標準、各項法律制度,廠子很快就能建起來。但是,最終由于環保設施沒上去,企業因排放超標遭到重罰,開工沒多長時間就破產了。
“新的環保法如何規范和約束政府的環保行為,應該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如果這一點不能保證,新法出來以后將完全不能適應當前的需要。”辜勝阻表示。
多位參與分組審議的委員代表表示,當前大量環保案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責任就在政府,地方政府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主體,而很多污染大戶同時也是稅收大戶,為地方貢獻了很多稅收、就業,導致地方政府對污染企業的“護短”。
因此,在本次二審稿中,新增了第五十七條,明確羅列政府不作為的八種情況,并明確提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這都是新增加的條款,而且最后兜底的,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副委員長陳昌智表示。
不過,有委員對此也表達了自己的看法。張云川委員就認為,第五十七條執行起來存在操作性的問題。
“我在基層工作過,感覺操作起來非常難。”張云川委員表示,什么叫環境事件?追究哪一級,追究什么人?要有好的司法解釋才行,“第五十七條如何操作,規范如何更加明了,值得探討”。